【透视社·以案释法】花钱买工作,这对姐妹被“杀熟”

[焦点] 时间:2024-05-05 08:31: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38次

    张莉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袁某,杀熟并对袁某产生了信任。透视袁某称自己有亲属在机场当领导,社案释法主动询问张莉是花钱否想到机场工作。虽然张莉目前已有一份稳定的买工工作,但想到自己的作对姐姐张芳还没有工作,就想着帮忙牵线搭桥,姐妹没想到却落入了“陷阱”——  花了24万 却未成功入职  2013年,杀熟张莉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袁某,透视其间袁某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社案释法多次向张莉借款。花钱  2015年初,买工因为想去机场上班,作对张芳通过妹妹张莉的姐妹介绍认识了袁某,因为袁某是杀熟妹妹的“朋友”,又是“飞行员”,便对袁某非常信任。此后,根据袁某的要求,张芳通过微信、支付宝、ATM机存款等方式,向袁某支付款项累计24余万元,用于支付托关系请人吃饭、送礼、培训费、服装费、宿舍住宿费等各项支出,但直到2018年底,张芳还没有成功入职。  其间,张芳也收到过内容为“体检”及“入职”的邮件,还接到了“机场工作人员”的电话,给她讲解机场入职的流程及进行体检所需的材料。此外,袁某曾让张芳去民航医院进行体检。但当她到了医院后,袁某又以“负责值机员体检的带队领导不在”为由让其等待下一次体检通知,以“负责领导有事”为由,未让张芳入职报到。张芳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了,便不再按袁某的要求向其付款,并于2019年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月,袁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袁某以帮助被害人入职机场,以培训费、面试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万余元。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自己在案发前已向被害人的亲属表明退款意愿,被害人亲属已同意将涉案款项转为借款供自己使用”。  签署借款协议可以免责吗?  原来,2018年,因为袁某持续向张芳要钱,但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张莉便向袁某表示,介绍工作的事情并要求其归还款项。但袁某表示“不办钱回不来了”,为了能让袁某还款,张莉便与袁某签了“借款确认书”,其中的钱款金额是自己和姐姐向其付款的总数额。“借款确认书”确认,袁某于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从张莉、张芳两姐妹处借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1日前归还。  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与张莉确有曾签署该“借款确认书”的行为,但被害人张芳并未授权妹妹张莉与被告人袁某签署该“借款确认书”,张芳对该“借款确认书”的形成过程并不知情,且亦未在事后确认妹妹的上述行为,即袁某与张芳间从未形成过个人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袁某的该行为不具备将刑事诈骗行为转化为民事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袁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及采纳,对袁某宣告无罪的请求,不予考虑。  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11月因另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2019年9月因另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23年1月期间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累计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城区检察院指控袁某犯诈骗罪成立。袁某当庭虽对涉案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其尚能如实供述涉案主要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袁某系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故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判决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责令袁某退赔人民币2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张芳。  观察思考,求职一定要擦亮双眼  求职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大事,也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生活中,不法分子利用就业者的焦急心理,夸大自身能力,虚构事实,以“找工作”为由,诈骗钱财的现象屡见不鲜。骗子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求职者的信任,从而索要大量钱财。无论是“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还是“入职费”“服装费”“介绍费”……当被承诺或被暗示“交了费就包入职”时,极大可能就是遇到骗局了,在求职者交费后骗子要么找借口不安排工作,要么就是“人间蒸发”了。  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程杰提示,求职者在求职就业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被骗:第一,选择正规渠道,应通过正规大型招聘网站求职,选择有相关企业认证的招聘信息,而不要轻信他人;第二,做好企业背景调查,应多渠道查询招聘单位的相关背景资料,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官网筛查;第三,不要轻易缴费,对于要求先缴纳各种费用的招聘单位或自称有渠道帮忙的个人,求职者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第四,注意留存证据,如遭遇求职诈骗,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求职者应保留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呼吁,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对于符合政策标准的,应当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对于不符合政策标准的,摒弃“托关系”和“走后门”等社会不良风气,坚持通过正当渠道依法依规找工作,切勿迷信“潜规则”。(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透视社综合人民法院报、娄底新闻网报道)  编辑:李煦、廖明娟(实习)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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