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立法活动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解读修正后的《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热点] 时间:2024-04-29 05:54: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39次
规范地方立法活动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解读修正后的规范《省地方立法条例》

随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颁布实施的地方地方《省地方立法条例》在2018年进行修订后,在今年迎来了修正。立法立法例

本次修正后的活动后的河北条例比2018年版增加了2章28条内容,删除了3条内容。提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质量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解读近年来在立法规划和计划、修正法规案起草、省地法规清理以及设区的立法条市法规报请批准等方面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修改省地方立法条例,规范有助于推进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体系,地方地方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立法立法例

地方立法权迎来扩容

地方立法是活动后的河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立法法第一次修正,提高设区市的立法权得以确认。

“当时,设区市的立法权限被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3个领域,今年立法法修改新增了‘基层治理’这一领域,还将‘环境保护’调整为‘生态文明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相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是个更为宽泛的表述,对地方用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立法法作出的规定,条例对立法权限也作出相应修改。同时,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提请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三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上位法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发现和修改“带病条款”,提高设区市的法规质量。

近年来,省省市两级人大密切联系,积累了一系列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经验”,共同推动全省地方立法工作结出累累硕果。其中,《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与《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入选省“十大法治成果”;《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开创了全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地方立法的先河;《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保护好、修复好白洋淀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地方立法权的再次扩容,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以法治力量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剑说,“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地方立法权限深入研究,主动作为,聚焦改革创新发展急需,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全周期质量管控,打造更多真管用、能落地、可操作的地方法规。”

增加协同立法专章

协同立法,是省近年来立法工作的亮点。

2014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污染防治、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实践经验。

针对京津冀三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亟待加强等共性问题,2020年1月《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出台,率先在省级层面为全国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成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标志性成果。

“此次立法法修改,增加了区域协同立法的规定,为地方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我们更好开展协同立法工作。”刘汉春介绍。

为巩固和深化协同立法机制成果,条例增设了京津冀协同立法专章,在协同立法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规划计划及项目协同等方面予以具体规范,并对设区市协同立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关于加强制度保障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规划计划协同、立项论证评估、法规联合起草、信息互通共享等制度。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需要,在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作和转型升级、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方面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协同立法。

根据条例,编制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时若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项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征求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意见。

此外,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在立法权限内开展协同立法,协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入法

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定,是此次条例修正的一大亮点。

条例明确,建立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作为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发挥民意直通车作用。依托省内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建立立法基地,提供智力支持。

“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广大群众,将立法根植于社会生活的深厚土壤之中,可使社情民意直接反映到立法全过程。”杨金深说。

为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全省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各设区市、各领域、各行业的代表性,于2020年11月确定了13个单位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人大代表之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时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工作专班来到此联系点,与种植大户代表、基层人大代表、部分合作社法人代表等座谈交流,征求他们对《省乡村振兴条例(草案)》的意见。

“乡村振兴政府要搭好台,让大家伙都参与进来。”“现在农村的高价彩礼问题很突出,有的地方早已超过10万元。”“我家进行了土地流转后,每年除了能获得2000多元的纯收入,我还能安心到附近的企业上班,月工资也有3000多元。”这些来自基层的声音,有效推动了乡村振兴条例草案的完善。

“实践证明,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一平台,既能将社情民意送达立法机关,使法律法规充分吸收和反映民意,也能让群众在参与立法工作中,了解立法的意图、内容和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把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条款写入法规,正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题中之义。”

此外,条例还体现了近年来省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方面实行的创新举措。

关于法规案的起草,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等形式,并细化规定了其适用情形。同时,要求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有关专委和工委的作用,明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法规案经过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法制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文本。

“这些创新举措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有助于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其更具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马桂旺介绍。(日报记者 霍相博 通讯员 吴 桐 边翠萍)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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