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又起诉蹭热度商家!法院判赔......

[热点] 时间:2024-04-29 05:20:4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44次

2月19日,吴京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吴京与北壳汽车用品(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等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又起

判决书显示,诉蹭商原告吴京诉称,热度被告超凡先锋公司等在合成润滑油系列产品包装上,法院擅用原告肖像进行品牌宣传与推广;被告北壳集团作为总公司,判赔在网络平台发布上述广告。吴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又起被告行为构成侵害肖像权、诉蹭商姓名权。热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生产、法院宣传、判赔销售侵权产品,吴京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71.6万元。又起

吴京曾申请对战狼公司限制消费

此前,诉蹭商吴京与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的纠纷引发关注。

2021年11月,战狼公司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为吴京,其关联案件为该公司与吴京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021年7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吴京得知战狼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肖像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战狼槟榔外包装中,包装袋内也放入了带有其肖像的兑奖卡,外包装和兑奖卡上均标注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战狼槟榔在该公司经营的网店铺售卖,在短视频平台上有用户发布上述带有其肖像的产品宣传。吴京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被告战狼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判决结果为: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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