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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缘何仍获死刑

[知识] 时间:2024-05-07 22:37:1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41次
  中评社北京1月17日电/据人民网报道,自首最近,缘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文斌杀害医生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仍获杀人者终将难逃法律的死刑制裁。作为一名多年的自首法学研究者,我希望对本案的缘何量刑情节进行一些思考和解释。  据报道,仍获孙文斌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死刑并在案发现场等待,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缘何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仍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死刑解释》 的有关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自首没有逃离现场,缘何在司法机关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仍获,应当认定为自首。故本案中被告人孙文斌作案后的行为构成自首,而法院的裁判也认可了这一点。但是,最终的量刑即裁判结果对此却并未体现,有一些人亦大惑不解,既然构成自首,孙文斌为何还是被判处死刑?  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孙文斌案即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具体来说:  ——蓄意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深。孙文斌性格偏执,对杨文医生的诊疗方案不予认同,从而产生怨恨,形成杀人的特定意图,对如何实施杀人行为进行了精心准备,并特地从医院返回其暂住地拿刀并随身携带,对杀人行为的实施方式进行了仔细的考虑和冷静的选择。  ——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意志坚决,人身危险性极大。孙文斌按照预定的计划和目标,持刀反覆切割被害人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且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他人劝阻,对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扎刺,必欲致被害人于死地,杀人故意持续、强烈,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严重侵犯了善良风俗,极端挑战人类恻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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