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云南有了新要求

[休闲] 时间:2024-05-05 03:25: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44次

  云南网讯(记者 龙彦)为满足云南省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关于缓解城镇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矛盾,加强建设促进全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城镇省民政厅联合省住建厅、老旧自然资源厅、小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养老云南有新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服务按照到2021年底,设施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关于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昆明主城区20平方米),加强建设“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实行;到2025年底,城镇具备条件的老旧老旧小区改造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在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中要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小区加强适老化设施、养老云南有新无障碍设施改造,服务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要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在现在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整治修缮、提升功能,不搞重复建设,采取单独选址新建、扩建、改建、购置、调整等方式解决。

  《通知》规定,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明确位置、建设规模等指标,其用地由政府依法依规供应,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实施建设。通过接建或加层等方式,扩建现有社区或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扩建后的房屋可依法置换适宜养老服务的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收购辖区内合适的商业房、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等,进行改建。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购买辖区内建筑面积适当的二手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将整合腾退的辖区内配套公共用房、办公用房以及辖区内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等资源,调整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通知》明确产权归属。政府主导单建、扩建、改建、购买以及调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投资来源等情况,由同级党委、政府明确产权归属,及时办理确权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等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以公益性服务或微利经营方式提供养老服务,不得办成高价养老经营机构。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房屋征收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和用房配建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地供应工作;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出具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单建、扩建、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方案设计依法依规进行审查。规划条件核实时,要邀请民政等有关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用房配建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或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缓建的不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通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实施方式、产权归属等列入城市更新小区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建成交付使用的改造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及时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建、扩建、改建的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通知》明确,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扶持,激发市场活力,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统筹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与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机结合,坚持需求导向,政府重点支持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最迫切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要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养老综合服务包,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适老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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