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剧!被告开庭时纠集多人谩骂殴打原告,被判扰乱法庭秩序罪

[探索] 时间:2024-04-30 00:21: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6次

原标题:闹剧!闹剧被告开庭时纠集多人谩骂殴打原告,被告被判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起民事案开庭,开庭被告一方大闹法庭,时纠理由是集多:原告方和我们人数不对等!接着,人谩被告一方擅自退庭并从庭外带进几个人,骂殴对原告及原告的打原诉讼代理人谩骂殴打。7月29日,告被延庆法院发布消息称,判扰这几个扰乱法庭的乱法,都被判了。庭秩

2020年10月28 日,序罪延庆区人民法院八达岭法庭正准备开庭审理程某1、闹剧程某2诉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被告没人能想到,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程某某及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李某2突然闹了起来,理由是“原、被告到庭人数不对等,影响公平”。很快,又有其他人随着被告进入法庭,冲法官嚷嚷一番后,走到原告席,对原告程某2吐口水,另有几个人开始殴打原告的代理人。在此期间,法官制止无效,庭审无法进行。之后法警和公安民警到场,将双方制止。

案发过程中,被殴打的原告代理人报警,当日,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今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2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延庆法院审理认为,这几名被告人法庭内不顾法官劝阻和制止,殴打对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2、程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二条、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二)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场所,维护法庭的庄严和神圣是司法权威性的重要构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必须严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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