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违者将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时尚] 时间:2024-04-29 18:24:3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75次

原标题:屯昌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违者将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新海南客户端、屯昌南海网、严禁元上元下南国都市报8月22日消息(记者 石祖波)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日发布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切实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的携犬通告。具体通告如下:

一、进入将处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将犬只带入机关、公共学校、罚款医院、屯昌企业、严禁元上元下宾馆、携犬饭店、进入将处商店、公共市场、罚款公园、屯昌广场、严禁元上元下步道、携犬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2.携带犬只外出,应对犬只束以犬链或犬绳(大型犬须佩戴嘴套),必须由成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群体。

3.携带犬只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清洁工具,犬只排泄粪便及时收集包好投入垃圾箱。

4.养犬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5.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只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6.不得虐待犬只,不得遗弃犬只。

二、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由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立即清除。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养犬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通过12345、67819848热线举报,屯昌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将为举报者保密。

(石祖波)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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