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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安全 拒绝高空抛物

[综合] 时间:2024-04-29 21:43:3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59次

原标题:守护头顶安全 拒绝高空抛物

一幢幢高楼成为了现代城市的守护标志,但同时也带来了高空坠物的头顶隐患。一段时间以来,安全高空抛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拒绝一桩桩“飞来横祸”令群众为自身安全感到担忧。高空一些高空抛坠物事件也面临找人难、抛物取证难的守护难题。日前,头顶四川遂宁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宣判,安全全楼121户业主被判赔。拒绝消息引起人们的高空广泛关注,如何守护“头顶上的抛物安全”,再次成了大家关心的守护话题。

1 高空抛物时有发生

前不久的头顶一天,家住长沙开福区荷园的安全洪女士正要骑电动车出门,她走到一楼停放电动车的车棚取车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一包厨余垃圾砸坏了,电动车的前灯和前挡泥板被砸坏,还到处散落了垃圾。这包垃圾砸穿了停放非机动车的雨棚,雨棚在5栋和6栋之间的天井,雨棚上还有一些垃圾,在5、6栋的支撑横梁上还看到挂着其它垃圾袋。看来扔垃圾不是这一次,而是有人多次往下扔垃圾。小区物业派人进行了排查,但无法确定是哪户抛下的垃圾。因为找不到主,洪女士修车花费了352元目前无人承担,物业经理表示物业愿意承担一部分。

高空抛物在荷园小区经常发生,小区居民忧心不已,荷园小区有5栋30层以上的高楼,又位于市中心,楼下途经的人车密集。5栋一位住户说:“5栋、6栋天井经常有人从窗户抛垃圾下来,尤其是最近小区实行垃圾分类,楼上垃圾桶撤了,每晚10点多,都听到一声很大的闷响传来,那是垃圾砸在地上的声音。真的很恐怖,难道不怕砸到人吗?”为了抓到丢垃圾的人,物业派人晚上打着手电筒在楼下蹲守了一段时间,可惜楼太高,很难抓到抛物者。

损失不止于此,荷园小区已经有好几台停在2栋楼下的车子被高空抛下的物品砸坏。一位业主告诉记者,自己停在2栋楼下的车也被楼上丢下的铅笔打裂了车窗玻璃。因为找不责任人,车主只能自认倒霉,自己出钱修理。住户都很担心,随意高空抛物,今天砸了车子,兴许明天就砸到了人,多危险。

其实不止荷园小区,大部分高楼都有高空抛物的问题,低楼层的住户叫苦不迭。长沙水映加州的住户反映楼上不止扔垃圾,还经常倒饭菜下来,洒在阳台窗户的玻璃和窗台上,肮脏不堪。

家住长沙市岳麓区恒大华府的一位住户告诉记者,她家住在二楼,有一个平台可以使用,但楼上经常抛下各种垃圾,还有两次抛下来的垃圾甚至砸坏了她家的大花盆,这让她感到十分不安全。

大部分小区缺乏高楼监控设备,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只能挨家挨户敲门询问。如果“肇事者”否认,物业人员也无可奈何。尤其是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时,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而拒不承认的可能性将更大。

2 高科技监控加入防控手段

对于高空抛物,社区防控中日常宣传不可少。近日,长沙市芙蓉路一栋24层的写字楼每个大窗户区域都加贴了“严禁高空抛物”的提示贴纸,一位在楼里办公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前几天逐一提示在窗边办公的工作人员不要高空抛物,并在窗户上贴了提示标语。

荷园德之瑞物业的汤经理说,为了防范高空抛物,物业在电梯间和楼道内张贴了拒绝高空抛物的提示和宣传图片,针对重点区域上门排查,上门宣传。业委会正在筹备、换届,下一步准备安装高清对空摄像头。

除了日常宣传、重点排查这些常规手段,越来越多的小区选择安装高空监控设备进行主动预防,通过新技术、新手段遏制和处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有效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事发前安全隐患的排查能力和事发后的取证能力。

国庆节后,记者来到长沙市岳麓区白鹭府社区北大资源时光小区,看到正对着高层6栋楼前,一个杆子上装有两个对空的摄像头,一高一低。物业万经理告诉记者,2019年小区共安装了四套共计8个“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一个杆上两个摄像头,一个负责10楼以下,一个负责10楼以上,基本上能做到一栋楼上下全覆盖。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厘清责任,对喜欢高空抛物的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给小区居民更多的安全感。

白鹭府社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空监控非常有用,大大减少了高空抛物的现象,辖区内的蓝光小区也准备安装这套系统。

位于浏阳的碧桂园·长兴府小区是个新小区,为了预防高空抛物,小区各楼栋前后的18个摄像头24小时处于开启状态,一旦出现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保留下来的视频资料会方便取证追查。

记者在网上了解到,今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开发部署“瞭望者”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控系统,在辖区的商圈进行了试点,系统集成了主动抓拍检测、自动现场取证的功能,“瞭望者”通过前端带AI算法的抛物主动监测摄像机,当抛物下落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张抛物线的全景图和一段10秒左右的抛物视频,现场定位出抛物位置,追踪下落轨迹。

3《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现象频发的背后,是部分居民道德的缺失,一些居民只看到随手一扔的便利性,却没考虑到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产生威胁。高空抛物后果严重,危险巨大,要杜绝这种行为,务必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强化居民的安全意识,但更应该强化法律监管,让高空抛物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不想高空抛物,更不敢高空抛物。

其实《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早就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对《民法典》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读:《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既违法也违反道德。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民法典》将查找侵权人列入公安等机关的工作职责范畴,明确规定在发生高空抛坠物事件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抛掷物可能的侵权人范围很广,高楼住户可能达几十上百户,公安等机关对辖区内住户信息进行管理,赋予公安等机关调查高空抛坠物责任人的职责,将很大程度解决找人难、取证难的问题,帮助受害人尽快锁定侵权人。对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经过公安等机关充分调查,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主体,并且建筑物使用人也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另外,对于已经承担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民法典》规定其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对高空抛掷物问题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和责任,这就倒逼物业加强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积极采取定期宣传、安装监控、常态巡防等措施,尽可能地避免高空抛物,避免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疏于安全防范,出事之后推卸责任的做法。

勿以恶小而为之

燕子

走在城市的高楼下,很多人都担心楼上有人随手抛物砸到自己,高空抛物已经成为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城市顽疾。近些年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人员被砸伤甚至砸死、车辆被损毁,留下许多伤痛和遗憾。法律约束、社区宣传都在逐步强化,但高空抛物仍屡禁不止。要想杜绝高空抛物,除发挥法律的威慑、教育功能外,居民必须要提高文明素养、培养安全意识。

一些人的不文明举止,如随口吐槟榔渣,扔空瓶子,总觉得是小事,不会给社会造成什么危害,但长期如此随意,会养成乱扔垃圾的坏习惯,有一天就可能从高楼上随手向窗外扔垃圾,造成高空抛物事件。高空抛物者以为就是扔一点小东西,不碍事,砸到人只是小概率事件,不是主观上有意的“恶”。实际上高空抛出的一个空易拉罐或一个小物件威力巨大,砸到楼下的人身上,就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终身损害。小小的坏习惯害人害己,教训惨痛。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些生活细节反映了我们做人的态度和观念,我们一定不能看轻细枝末节,文明必须从细节抓起。如果人人能加强自身的修养,注重细节,强化自律意识、安全意识,养成各种好习惯,就没有了乱扔垃圾的坏习惯,自然就会杜绝高楼抛物现象。

■相关链接

故意高空抛物

受到刑事制裁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要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5月14日上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2019年12月25日晚,方某健与朋友相约聚餐,因家庭生活不顺,吃饭的时候喝了不少酒,回到瑞安汀田商业街租房处休息后拨打前妻电话不通,感到很气愤。方某健拿起一把椅子就往楼下商业街扔,扔出时将一扇玻璃窗和不锈钢窗框一起带落到商业街人行道上,部分物件砸中一辆停放在街边的红色轿车,导致车辆受损。

瑞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健酒后故意从临商业街高层民房抛弃木制椅子和装有热水的烧水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认定被告人方某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成都女子周某某与男友争吵后,从10楼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砸到小区楼下的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民警立即进行摸排走访,当天上午10点,民警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某抓获。

青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点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某明知自己扔菜刀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高空抛物

共同担责

近几年,高空抛物屡屡伤人损物,但又无法明确抛物人。法院只能判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

■2020年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2016年11月11日,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共有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受害人3000元。

■近日,福建莆田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因无法查清行为人,18名涉诉楼栋的业主为此共同买单。

原告聂某停放在仙游县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天窗,被高空坠落物砸中损坏。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车辆损坏无人赔偿,聂某随即向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业主承担责任。最终,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18户业主各补偿给受害者经济损失556元,总计10008元。(田燕)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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