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遭遇抚养权执行难 看看法院咋化解!

[知识] 时间:2024-05-02 11:39:5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76次

原标题:离婚案件遭遇抚养权执行难 看看法院咋化解!离婚

夫妻离婚受伤最深的案件可能是孩子,抚养权判决后又向法院申请执行子女抚养权变更,遭遇咋化法院在执行中如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王某(男)与赵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选择离婚。抚养法院双方婚内育有一女,权执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王某涵归母亲赵某抚养。行难但实际情况是离婚婚生女王某涵一直都在父亲和奶奶身边,孩子母亲想要带走孩子,案件孩子父亲表示孩子和他一起2年,遭遇咋化期间赵某作为母亲没来看过孩子,抚养法院孩子和她“不熟”也不愿意去。权执

双方各执一词,行难于是离婚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就通知孩子父亲王某,让他带孩子到法院来与孩子母亲赵某一起协商一下,案件结果王某说孩子不愿意见到母亲,遭遇咋化法官想要从中协调的想法,无疾而终。

然而在此期间,迫切想要孩子回到自己身边的赵某居然跑到王某所在小区将正在楼下玩耍的孩子带走并报警称: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她,但是孩子父亲把孩子藏起来不让她带走!这个问题还真把咱警察叔叔难住了,辖区民警表示,要尊重法院判决,但是这样私自把孩子带走也不是个办法,最后民警只好把孩子父亲也叫到了派出所,双方当事人一直交涉到凌晨3点,也没有结果,最后孩子还是被父亲带走了。

判决生效后,女儿王某涵仍与其父亲共同生活,孩子母亲赵某认为王某有意阻拦王某涵与自己共同生活,侵犯了其对王某涵的抚养权,违反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赵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行使其对王某涵享有的抚养权。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对其女王某涵行使抚养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无不当。

但抚养权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执行,且抚养权的变更直接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成长,在执行时,法院应征求听取被抚养人的意见。

都说法不容情,但是一场婚姻家庭纠纷,又涉及到年幼的孩子,这让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实实在在感受到,虽然执行是执法必严的执行,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孩子幼小的心灵不受伤害。

双方离婚,婚生女判决母亲抚养,但孩子长期在父亲身边,双方都不肯让步,甚至私下强抢,一度陷入僵持,孩子父亲亦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无理取闹。

一切为了孩子!经法院周悦法官、董强法官、杨鹤法官等同志通力协作,法警队蔡明友、李明龙、李志杰等干警全力配合,法院约谈双方当事人,从双方当事人当日下午3点抵达法院直至第二天中午不眠不休持续工作,打破一味机械执行的传统,结合双方也都是为了孩子好的实际情况,法院不断调整执行方案,打破被执行人也就是孩子父亲王某的心理防线!执行法官杨鹤对当事人说:“我们家也有孩子,我的孩子跟你们的差不多大,夫妻双方日子过不下去选择离婚,外人不好说什么,但你们这是女孩,小女孩心理本来就敏感,法院把她判给母亲也是考虑到孩子以后大一点了,许多话当妈的来对她说,比较方便,为人父母,不就是希望孩子能健康成长嘛,再说,不管孩子在谁身边长大,亲生父母到什么时候也不会疏远。”王某一看,法院的执行法官是真心真意本着孩子成长的态度进行调解,最终答应让孩子回到母亲身边!终于该案件圆满解决!

“查人找物”是执行的难点,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也不易解决。孩子抚养权的执行交接,执行标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孩子是行为交接对象,此类案件的执行是所有行为执行案件中最难执行的一种类型。不像一般人简单理解的把孩子强行带走,交给申请人,强制执行不是对子女人身的强制执行,而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法院的执行法官处理这起涉及亲情的案件时,没有生搬硬套法律法规,也没有简单机械地强执了事,而是融情于法,多做和解工作,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易书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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