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违背“直觉”的观察:支配世界的10国中,中国年轻人更爱结婚?

[焦点] 时间:2024-04-30 23:28: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83次
✪ 於嘉 | 北京大学社会研究中心

✪ 赵晓航 |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

✪ 谢宇 | 北京大学社会研究中心

【导读】中国家庭近年来经历迅速变迁,直觉尤其体现在婚姻的项违形成与解体上。2015年,观察国年更爱有媒体曲解统计局数据,支配中中渲染“中国有2亿年轻人不结婚”,世界迅速成为社会焦点。轻人2019年,结婚有媒体炮制报道,直觉“中国离婚率高达44%”,项违引起轩然大波。观察国年更爱那么,支配中中我国不婚、世界晚婚、轻人离婚的结婚居民究竟有多少?和其他国家相比又在什么程度?在剩女焦虑、光棍危机、直觉婚内出轨等猎奇新闻轮番显诸社交媒体之时,当代年轻人似乎不是在单身,就是在单身的路上。

本文将中国居民的婚姻行为与美、日、韩、俄、英、法、德、意、西等国作比较,结果显示,尽管中国居民的初婚年龄及不婚率都有所提升,但受早婚和普遍婚的传统观念影响,中国人仍较早、较普遍进入婚姻。在25~29岁的中国男性与女性中,有超过一半和接近四分之三已进入婚姻(2015年数据),仅有俄罗斯与中国较为接近。在英、法、德、意、西这几个欧洲国家的25~29岁群体中,仅有约15%的男性和约30%的女性有结婚经历。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男性与女性初婚年龄的标准差较小,大部分男性与女性都集中在一个较窄的年龄段进入婚姻,类似还有日、韩、俄。这侧面反映出东亚国家有更强的集体主义,进入婚姻的时间有从众性,也更容易受到社会规范与社会期望的影响。

对于中国居民真实的离婚状况,中国的粗离婚率近年来显著上升,2018年已超过大部分国家,仅低于俄罗斯。而美国1980年的粗离婚率是同时期所有国家中最高的,但是在近40年间却呈直线下降的趋势,2015年以后已低于中国。但作者认为,这并不能说明中国婚姻的稳定性远低于美国,因为粗离婚率受人口结构、初婚年龄和结婚率等多方因素影响,当不婚群体增加、初婚年龄推迟,粗离婚率便会不断下降。加之中国在2003年后简化了离婚程序,使粗离婚率在当年大幅增高。如果从分年龄段的离婚人口占已婚人口的比例可以看出,我国不同初婚队列在10年内离婚的比例随时间有所增加,在整体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作者认为,我国居民未来将继续推迟进入婚姻的时间,但婚姻并未火速走向终结,我国居民的离婚风险短期内也不会大幅增加。

本文原载《人口研究》2020年第5期,标题为《当代中国婚姻的形成与解体:趋势与国际比较》,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供诸君参考。

当代中国婚姻的形成与解体:

趋势与国际比较

引言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人们因血缘或姻亲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因此,婚姻是家庭形成的重要机制。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家庭承担了生产、消费、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重要的社会功能,人们倾向于尽早且普遍地进入婚姻使得家庭的功能得以良好运转,且婚姻关系一经缔结便十分牢靠。近年来,我国社会经历了经济、文化等众多方面的转型,这对家庭的功能与结构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婚姻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受到了挑战,婚姻的形成与解体随之也发生了变迁。因此,本文的第一个目的是对我国居民的婚姻行为在近几十年中的变化趋势进行描述与概括,并分析造成这些变化的个体与社会成因。

在以往关于我国婚姻形成与解体的研究中,学者们往往采用不同的指标来进行测量,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往往得到不同的结论。以初婚年龄为例,按出生队列和按初婚队列估算的结果就可能具有一定的差异(姜玉,2015;封婷,2019)。而媒体对于不同来源数据的报道往往更具有误导性,甚至会使得一些研究者将不准确的事实作为其研究的社会背景。例如,有媒体根据民政部公布的2019年离婚与结婚登记数量,将二者的比率误称作“离婚率”,如此炮制的报道 “2019年中国离婚率高达44%”在民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另有媒体曲解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中国单身人口数据,借此渲染的新闻标题“中国有2亿不结婚的年轻人”一经发布就迅速成为社会焦点。因此,本文的第二个目的是采用恰当的指标对婚姻行为进行测量与估算,并比较不同指标的含义,为了解我国居民的婚姻状况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为了理解我国家庭当前发生的变化以及未来的走向,还需要从国际比较的视野来进行探究。一方面,将我国居民婚姻行为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可以更准确地定位我国当前婚姻的变化阶段,回答诸如“中国的婚姻是否正在火速终结”的热点议题;另一方面,考虑到不同国家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通过跨国比较,我们可以对我国未来家庭变迁的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这有助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协助个人和家庭完成良好的过渡。此外,通过将中国与具有相似文化的东亚国家和与中国文化迥异的欧美国家分别进行比较,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文化与观念如何影响到不同国家的家庭转型。

综上,本文将利用中国人口普查数据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对我国居民婚姻行为的相关指标进行估计。我们选择了9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首先,在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东亚国家中,我们选取了日本与韩国。其次,在大量的西方文献中,很大一部分理论与实证研究是围绕着美国家庭的转变,因此美国也被选为比较对象之一。再次,罗斯作为前社会主义国家且同样经历了经济转型,其家庭变化模式也值得我们参考。最后,在具有不同家庭政策类型的欧洲国家中,我们选择了一些典型国家:第一,在面临超低生育率且具有较强家庭主义的南欧国家中,我们选取了意大利与西班牙;第二,在具有保守主义家庭政策、较遵循传统家庭性别分工的欧洲国家中,法国和德国是其中的典型;第三,我们选择英国作为强调市场化的自由主义家庭政策的代表。对于上述这些国家,我们综合了统计年鉴、人口普查、社会调查等多方面来源的资料,采用与我国一致的指标,对婚姻的形成与解体进行测算并与我国进行比较。这样一来,我们不但可以了解我国婚姻的发展趋势与其他国家的异同之处,也可以更好地掌握世界范围内婚姻行为的变迁规律。

婚姻的形成

2.1 晚婚与不婚的成因

早婚与普遍婚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婚姻行为的一大特征。受“家本位”观念影响,家庭与子嗣是人们生活的核心追求之一(李亦园,1978),婚姻也被视作一种基本的权利。然而,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婚姻的功能不断被社会制度所替代,人们从婚姻中的收获也逐渐减少,婚姻这一重要家庭制度的地位也受到了挑战。具体来说,致使我国居民婚姻形成发生变化的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教育扩张与婚姻经济基础的变化。

我国在20世纪末的高等教育扩张使得越来越多的群体接受了大学教育,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在“90后”群体中,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比例已经超过半数(於嘉,2019)。考虑到在校身份与丈夫/妻子角色的不兼容,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世代往往推迟进入婚姻的时间。此外,市场化与经济发展使得人们对婚姻的经济基础也有着比以往更高的要求(Zhou,2019),“房子、车子、票子”成为当前结婚的“三大件”,很多人选择积累了一定经济资源后再进入婚姻。

第二,性别角色的平等化。

在农业社会中,传统的性别分工使得女性的角色被局限在家庭以内,无法接受正规的教育,也难以获得经济独立。因此,女性往往需要借助婚姻获得经济支持以维持其生活。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大量进入劳动力市场,在收入、职业晋升等方面与男性不断缩小差距,这使得职业女性从婚姻中获得的价值逐渐降低,婚姻不再成为其生存的必需品,晚婚与不婚都由此出现。虽然男女在教育与经济地位上不断接近,但我国女性仍然存在“向上婚”的偏好,即寻找比自己社会经济地位更高的男性作为配偶,这造成了一部分受过较高教育、具有良好经济条件的女性和一部分教育程度较低、经济条件较差的男性在婚姻市场上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对象,成为了主动或被动不婚的群体(Yu and Xie,2015)。

第三,观念的变迁。

改革开放带来物质资源的丰富,人们的需求也从生理和安全提升到自我实现层面。随着集体主义逐渐衰落,年轻世代往往更关注自己的利益,其行为更少地受限于家庭与社会的传统规范,促进了个体主义的兴起,这使得人们对一些非传统家庭行为的接受度逐渐增加——例如婚前性行为(罗媛、张海钟,2007),而同居也变得更为普遍。这样一来,婚姻不再是两性共同生活的唯一形式,这也是造成我国居民初次性行为年龄不断提前,但初婚年龄却持续推迟的重要原因之一(黄盈盈、潘绥铭,2012)。

2.2 婚姻形成的测量指标与国际比较

我们将采用不同的指标具体分析我国居民当前的婚姻形成,并进行国际比较。此外,我们将根据队列与时期对婚姻行为指标进行估计,以描述婚姻形成的变化趋势。

表1显示的是各国男性与女性分年龄段的已婚比例,也是最常见的利用截面数据描述人口中婚姻状况的指标。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男性与女性已婚的比例更高且进入婚姻的时间更早。在25~29岁的中国男性与女性中,有超过一半和接近四分之三已经进入婚姻,远高于其他国家,仅有俄罗斯与中国较为接近。在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与西班牙这几个欧洲国家的25~29岁群体中,仅有约15%的男性和约30%的女性在2011年时有过结婚经历。美国与日本的分年龄段已婚比例更为接近。作为最先完成工业化的地区,欧洲也是全球家庭转型的发源地,在英国、法国、意大利与西班牙这4个欧洲国家,60~64岁群体中的不婚率接近10%。

然而,从一个时间点观察不同年龄段人口的婚姻状况无法体现人们进入婚姻时间的变化,这就需要根据初婚年龄进行相应指标的计算。表2显示的是各国男性与女性分出生队列在不同年龄前结婚的比例,这一比例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初婚风险随年龄的变化趋势。对于1950~1959年出生队列,我国的男性与女性进入婚姻的时间较早,且不婚的比例极低,88.3%的男性和96.6%的女性在30岁以前进入了婚姻,50岁前有96.5%的男性和99.7%的女性都进入了婚姻。日本与韩国1950~1959年出生队列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与我国更加接近,尤其是女性,90%左右都会在30岁以前进入婚姻。相比之下,这一出生队列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的男性与女性进入婚姻的时间普遍更晚,超过30%的男性和20%左右的女性在30岁时尚未进入婚姻。

在1960~1969年出生的队列中,我国男性与女性并未明显地推迟进入婚姻的时间。在1950~1959出生队列中与中国女性初婚时间类似的韩国与俄罗斯女性,在1960~1969年出生队列中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婚姻推迟行为,接近15%的韩国与俄罗斯女性在30岁之前并未进入婚姻,7.7%的韩国女性和12%的俄罗斯女性在35岁之前并未进入婚姻,而后一比例在我国同一出生队列的女性中仅为1.4%。我国初婚年龄的变化主要发生在1970~1979年及以后的出生队列中,在25和30岁前进入婚姻的男性与女性比例都有着较大幅度的下降。但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男性和女性仍然呈现较早进入婚姻的特点。以英国和西班牙为例,在1970~1979年出生队列中,仅有约三分之一的男性和一半的女性在30岁之前进入婚姻。

相比于已婚比例与初婚风险比例,初婚年龄是一个更直接的婚姻形成测量指标。表3显示的是各国在不同年份结婚的男性与女性的平均年龄,这一指标体现的是初婚年龄的时期效应,更容易反映出在某个时点受到政策或其他社会变迁的影响。以中国为例,在1980年结婚的男性与女性,比1985、1990和1995年结婚的男性与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都更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非人们变得更保守或婚姻观念更趋于传统,而是由于晚婚政策造成的,鼓励男性与女性分别在25与23岁以后结婚。而在当时,单位或所在村居提供的介绍信是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单位或村居往往不给未达到晚婚标准的居民开具介绍信,这便造成了1980年平均结婚年龄的大幅增加。1981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结婚,弱化了单位对婚姻的干预,虽然鼓励晚婚,但并不作为婚姻的强制要求。因此我们可以观察到,男性与女性的结婚年龄在1985年有着大幅度的下降,随后才逐渐上升。

我国在2010年初婚的男性平均年龄是25.9岁,女性是23.8岁,与其他国家相比,平均初婚年龄仍然较低。对于除俄罗斯外的欧洲国家,男性的平均初婚年龄在2000年便超过了30岁,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在2010年以后也超过了30岁。其中,法国是平均初婚年龄随时间变化幅度最大的,1970~2015年,男性的平均初婚年龄被推迟了10.3岁,女性被推迟了10.8岁。日本与韩国的男性在2010年以后平均初婚年龄超过了30岁,韩国女性在2015年平均结婚年龄也达到了30岁。相比之下,美国的男性与女性平均初婚年龄的变化幅度较欧洲国家更小,在2010年,美国男性与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也略低于日本与韩国。

表4显示的是不同出生队列的男性与女性的初婚年龄中位数与标准差,体现的是初婚年龄的队列效应。相比于表2与表3中的指标,按队列划分的初婚年龄中位数可以更好地展示出年轻与年长群体在初婚时间上的差异。此外,初婚年龄均值的计算是基于已婚群体,由于并非所有人都会进入婚姻,因此,均值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初婚年龄的变动,而中位数则可以兼顾已婚与未婚群体的状况。就我国情况来看,相比于1940~1944年出生的队列,1980~1984年出生的男性与女性的初婚年龄中位数分别被推迟了1.9岁与3.3岁,达到了25.5岁与23.5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男性与女性进入婚姻的年龄普遍较早,与俄罗斯更加接近。法国与德国较早出现了男性大幅度推迟初婚年龄,在1970~1974年出生的队列中,男性的初婚年龄中位数分别达到了35.1岁与34.9岁。西班牙男性与女性的初婚年龄随着出生队列有着很明显的推迟,1965~1969年出生的男性与女性初婚年龄中位数为31.0岁与27.0岁,而在1980~1984年出生的男性与女性中,初婚年龄中位数分别被推迟到37.3岁与33.1岁,比我国男性与女性大了10岁左右。相比于男性,各国女性结婚年龄变化幅度都更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性别平等化与现代化等造成家庭转型的因素对女性的婚姻行为有着更大的影响。

为了考察人们进入婚姻时间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在表4中还计算了初婚年龄的标准差,这在以往的测量中较易被忽略。由于标准差是基于初婚年龄的均值计算而得,其仅能够代表已经进入了婚姻群体的婚龄离散度。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男性与女性初婚年龄的标准差较小,这意味着大部分男性与女性都会集中在一个较窄的年龄段进入婚姻,类似的还有俄罗斯。日本与韩国的男性与女性虽然初婚年龄被大幅度推迟,最年轻出生队列的初婚年龄中位数已经接近甚至超过美国,但是日、韩多数出生队列的初婚年龄标准差却远低于美国,与我国更加接近。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这些欧洲国家男性与女性初婚年龄的标准差则介于美国与东亚国家之间。上述初婚时间变异程度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东方与西方社会中不同的价值观念对婚姻形成的影响。东亚国家具有更强的集体主义,在进入婚姻的时间上有从众性,也更容易受到社会规范与社会期望的影响,从而造成了初婚年龄的分布相对集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则更强调个人主义,婚姻被认为是个人的选择,较少受到周围群体与社会规范的影响,社会也较少对女性划定一个范围较窄的适婚年龄,这造成了人们进入初婚时间的区别更大。

造成人们初婚年龄推迟与不婚率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同居变得更加普遍。表5显示了各国分出生队列的婚前同居比例。我国男性与女性的婚前同居行为主要在1970年以后出生的群体中变得更加普遍,在1980~1984年出生的男性与女性中,有过婚前同居经历的比例为27.9%与24.3%。而在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婚前同居率在“60后”中已经超过了半数。俄罗斯的婚前同居率在“70后”中也接近了半数。对于意大利与西班牙两个南欧国家,同居率的增加略晚于美国与英法德,但是在1980~1984年出生的西班牙男性与女性中,婚前同居率也升至约三分之二。相对而言,日本的同居率与我国更为接近。在一些欧洲国家,同居已经具有了与婚姻同样的地位,并具有了一些婚姻的传统功能,包括养育子女等。例如,在法国,2018年有60.4%的新生儿来自于未婚母亲,其中绝大部分处于同居状态;即便在较为保守、具有更强家庭主义的意大利与西班牙,新生儿婚外生育的比例也分别从2000年的9.7%和17.7%上升至2018年的34.0%和47.3%(Eurostat,2020)。由于有相当一部分群体选择长期同居而不进入婚姻,造成了欧洲初婚年龄在近些年大幅度推迟。然而在东亚社会,同居往往还是作为婚姻的过渡而非替代,婚外生育依然是社会认可度较低的行为,日本与韩国在2016年分别仅有2.3%和1.9%的新生儿属于婚外生育(OECD Family Database,2018)。所以即便同居变得更为普遍,东亚文化使得人们在考虑生育子女时仍然会选择进入婚姻。由此我们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东亚国家的初婚年龄与不婚率短期内并不会达到欧洲的水平。

婚姻的解体

3.1 理解中国的离婚——现代与传统的交织

在传统的中国家庭系统中,由于女性处于极其劣势的地位,因此并不存在离婚,即男女双方平等地解决婚姻关系这个概念,只有“休妻”和“弃妇”之说(陈鹏,1990),女性没有离婚的自主权。而再婚的女性,往往被冠以“醮妇”等侮辱性的称谓,遭到社会的歧视。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变得很常见,观念的开放、女性地位的提高与法律规定的变化正是造成离婚增加的主要原因。

随着家族力量与传统家庭规范的衰弱,个体对于自己婚姻行为有着更多的掌控权。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自己的需求与感受,在婚姻中是否能够获得快乐变得比以往更加重要。除此以外,观念的开放与婚恋方式的多元化使得社会规范对婚外性行为的约束力有所下降,多种互联网社交工具的出现也增加了建立婚外亲密关系的可能性,这也对婚姻的稳定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随着我国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传统的家庭性别角色分工也在不断弱化,相当一部分女性成为了家庭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对于这些经济独立的女性,结束婚姻并不会使得她们的生活水平下降,因此当其对婚姻不满时,可以更自主地选择离婚。此外,社会对再婚的宽容度也不断增加,离婚后选择的多样化也使人们不必固守在一段婚姻内。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1990年我国再婚登记为78.2万对,仅占全部婚姻登记数量的4.3%,而在2018年,我国再婚登记为429.2万对,约占全部婚姻登记数量的四分之一。除此之外,法规的变化也直接影响着离婚率。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首次明确了男女双方可以自愿离婚,给予女性提出离婚的权利。1950~1952年间,法院便受理了近100万离婚案件,其中大部分由女性提出(汤水清,2011)。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起,离婚不再需要出具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信,这一简化的离婚登记手续给予了个人更大的婚姻自主权。

现代化虽然使得我国婚姻的稳定度有所下降,但传统家庭观念对维系婚姻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的绝大多数夫妻,在进入婚姻不久后便生育子女,长期已婚无孩的家庭比例很低(於嘉、谢宇,2019),已婚女性依然存在普遍生育的现象(翟振武、刘雯莉,2020)由于市场替代品与社会福利供给的水平都较低,养育子女主要由家庭来承担,父母对于养育子女有着较强的责任感(张春泥、史海钧,2019)。受儒家文化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成就有着较高的期望,希望可以通过培养子女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Liu et al.,2020)。这使得具有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中国家庭都会对子女进行较高的教育投资,并且愿意做出种种牺牲,被迫维持婚姻的稳定就是其中之一。根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14年的数据,84.0%的家长对“离婚总是对孩子有害”这一观点持赞成态度,63.1%的家长认同“为了孩子,父母即使婚姻不幸福也永远不应该离婚”。在这种以子女为中心的家庭文化下,中国的夫妻并不会像西方社会的一些夫妻一样,把追求个人的幸福视作婚姻的唯一目的,而需要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成长。这些传统家庭观念的延续,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体主义带来的影响,使我国的婚姻稳定性并不会在短期受到很大的冲击。

3.2 婚姻解体的测量指标与国际比较

我们将首先厘清粗离婚率等不同离婚指标的适用范围与测量内容,然后采用不同的指标对我国居民真实的离婚状况进行描述,并进行国际比较。

图1显示的是各国粗离婚率的趋势图。粗离婚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每千人在当年发生离婚的数量。中国的粗离婚率在近些年有着显著的上升,在2018年已经超过了大部分的国家,仅低于俄罗斯。意大利与西班牙的粗离婚率在近40年也始终呈现上升的趋势。日本与韩国的粗离婚率在20世纪80、90年代有着明显的上升,但在2003年以后开始呈现略微下降的趋势。德国与法国的粗离婚率较为稳定,仅有小幅度的波动,而英国的粗离婚率在2005年之后呈明显的下降趋势。美国1980年的粗离婚率是同时期所有国家中最高的,但是在近40年间却呈直线下降的趋势,2015年以后已经低于中国。那么,这是否可以说明中国的婚姻稳定性已经远低于美国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这涉及粗离婚率的影响因素。

只有当一个社会中人口结构、初婚年龄与结婚率变化很小时,粗离婚率的趋势才可以较好地反映出婚姻稳定性的变化,否则,粗离婚率并非衡量离婚变化趋势以及进行国际比较的可靠指标。从人口结构的角度来讲,即便是在每个出生队列的离婚比例和离婚高峰年龄都相同且人口总量恒定的前提下,如果各出生队列的人口规模不同,粗离婚率依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当人口规模较大的出生队列经历离婚高峰期时,该年份的离婚数量就会较多,从而造成粗离婚率在短期内上升,然而这些波动并不能反映出婚姻稳定性的变化。另一方面,当婚姻形成随时间发生很大变化时,即便婚姻稳定性没有发生实质变化,粗离婚率也会呈现出变动。例如,在相同人口规模的两个出生队列中,如果年长出生队列中的所有人都选择结婚,而年轻出生队列中有一半的人选择不婚,那么在各队列离婚比例相同的情况下,年轻出生队列的离婚人数也只是年长出生队列的一半。倘若这两个队列的离婚高峰年龄相同且人口总量恒定,粗离婚率就会表现为下降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更加稳定了。近几十年来美国粗离婚率的不断下降正是由不婚群体的增加与初婚年龄的推迟而导致的,并非婚姻稳定性有了大幅度的提升。最后,一些社会政策的变化可能会造成离婚意愿得以释放,例如上文提到的我国在2003年简化了离婚程序,一些在此之前无法获得单位批准的群体也可以实现离婚的意愿,这从图1中我国的粗离婚率也可以反映出来。

那么,哪些指标可以更好地反映一个社会的婚姻稳定性呢?表6显示的是各国男性与女性分年龄段的离婚人口占已婚人口的比例。我国处于离婚状态人口的比例比其他国家低出很多。美国处于离婚状态人口的比例是最高的,其次是英国、法国、德国与俄罗斯,日、韩与两个南欧国家的离婚人口占已婚人口的比例相对较低。从表6的结果可以看出,即便在2015年我国的粗离婚率已经超过了大部分国家,但离婚人口仍只占很小一部分,这也反映了粗离婚率这个指标测量的不准确性。此外,从各国的数据来看,40~54岁已婚人群中,处于离婚状态的比例是最高的。在没有离婚与结婚时间信息的情况下,离婚人口所占比例这个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社会中离婚的普遍程度以及离婚率随年龄的变化。然而,这个指标的缺陷在于会受到再婚比例的影响,当不同国家离婚后再婚的比例差别很大,或是不同年龄的群体离婚后再婚的比例不同时,这个指标就无法很好地反映出离婚率在不同国家和年龄群体间的差异,而这就需要利用婚姻史信息来计算其他的指标,此时追踪性调查数据便显得尤为重要。

表7显示的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不同结婚队列群体婚后10年内婚姻解体的比例,我们认为这是最好的用于反映离婚变化趋势和进行国际比较的指标,一方面不同的结婚队列具有可比性,可以很好地描述出离婚率随着时间的变化;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同样的测量方式,可以进行不同国家的比较。根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的数据所示,我国不同初婚队列在10年内离婚的比例随时间有所增加,尤其是在1990年以后进入婚姻的群体中,但整体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美国的10年内离婚比例是所有国家中最高的,在1970年以后进入婚姻的群体中,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夫妻会在10年内结束婚姻。日本的10年内离婚率在较早初婚队列中较低,但是在1990年后进入婚姻的群体中有了明显的增加。由于缺乏较早初婚世代的信息,韩国的10年内离婚率仅能根据1990年以后结婚的群体进行计算。由于表6中韩国60岁以上群体中处于离婚状态的比例并不很高,所以我们认为韩国离婚率上升主要发生在较近期的初婚世代。在1990年以后进入婚姻的韩国夫妻,婚后10年内离婚率已经超过了日本、法国、德国与西班牙,接近英国的水平。造成韩国离婚率增加的原因与韩国女性受教育水平的大幅提升有着紧密的关系,1955~1959年出生的韩国女性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仅为11%,而在1985~1989年出生的女性中有大约四分之三接受过高等教育(Park,2016),这使得韩国女性经济独立性增强,也更有能力承担离婚的风险(Park and Raymo,2013)。类似地,随着我国女性教育程度和劳动力市场表现的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离婚率可能会进一步上升,但从目前趋势来看,在近10年内并不会达到韩国的水平。

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普查数据与社会调查数据,对我国与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与西班牙这9个国家的婚姻形成与解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指标进行了全方位的描述,并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我国目前婚姻行为的变迁所处阶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此外,我们还阐释了不同指标的适用性与局限性,希望可以对未来的趋势研究与比较研究提供参考。

首先,从婚姻的形成来看,我国男性与女性进入婚姻的年龄均有所推迟,但是幅度比日本、韩国与西方国家更小。在较年轻的出生队列中,我国男女初婚年龄中位数比日本与美国低约5岁,与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差距则更大。对我国早婚与普遍婚传统的冲击主要发生在“70后”及更年轻的出生队列中。然而,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现代化水平与性别平等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某些发展程度更高的地区可能家庭转型发生得更早。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计算结果,北上广深地区出生于1980~1984年的男性与女性初婚年龄中位数分别为27.6岁与25.7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岁以上。因此我们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与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居民也将持续推迟进入婚姻的时间,未来可能会接近日韩与欧美等国家的水平。

其次,结果显示,女性进入婚姻受现代化、性别平等化等社会变迁因素的影响更大。在传统社会的家庭形成过程中,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无法自主地选择婚配对象与进入婚姻的时间,其价值只能体现在家庭内部。然而随着女性教育的不断提升甚至反超男性,更多的女性期望在职场上有所成就,而非早早进入婚姻、生育子女,经济独立和自我价值的追寻也使得婚姻的必要性有所下降。由此,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女性的初婚年龄都有着更大幅度的推迟。

最后,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婚姻形成也有助于理解我国当前面临的低生育率问题。东亚与南欧是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地区,且均具有较强的家庭主义,婚姻仍然是很重要的社会机制。但从结婚年龄的数据来看,南欧低生育率的形成更多是由于女性推迟进入婚姻的时间,使她们即便有生育意愿也较难完成高胎次的生育(Esteve et al.,2016),而近年来婚外生育率的提高则可能缓解其生育率的下降。在日本与韩国,女性初婚年龄增加的幅度比南欧国家小,且婚育的间隔较小,其初婚年龄的推迟对高胎次生育的影响有限。与南欧不同,日、韩两国生育率的下降更多受到养育文化的影响,即父母希望集中资源在有限的子女身上,即投资子女的教育以获得向上的代际流动,因此,低生育率更多是人们有意为之的结果。我国的初婚年龄与日、韩有一定差距,但养育文化非常接近,父母普遍对子女有较高教育期望并投入大量精力与资源培养子女(Liu et al.,2020),且婚外生育也同样不被社会认可。考虑到这种相似的社会背景,在我国初婚年龄与不婚率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需要警惕生育率在未来可能会降至与日、韩同样的水平。当然,对低生育率形成的原因还需要更多的探索,但婚姻形成的差异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

从婚姻的解体来看,我国的粗离婚率虽然在近年来攀升至很高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婚姻的稳定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不同年龄组和初婚队列离婚率的分析结果显示,虽然婚姻稳定性在近年来有所下降,但离婚在我国仍然不是很普遍的现象,与日韩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人口所占比例与婚后10年内离婚率都处在很低的水平。在2000~2004年之间进入婚姻的夫妻,婚后10年内的离婚率仅为3.7%,距离欧美国家近20%的比例有着很大差距。从发展趋势来看,离婚率增速也较为平稳,主要发生在1990年后进入婚姻的队列中。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回答,中国婚姻并未火速走向终结,我国居民的离婚风险短期内也不会有大幅度的增加。

综上,现代化与观念变迁给我国婚姻形成带来的冲击势不可挡。在年轻的群体中,传统的婚姻观念已经逐渐瓦解,即便存在父母的催婚,本人对于婚姻的缔结仍然有着更大的自主权,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的平均初婚年龄与不婚率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持续增加。相比之下,个体主义和女性地位上升对于我国婚姻解体的推动作用则受到传统养育观念的牵制,以子女为中心的传统家庭文化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繁衍后代被认为是婚姻的最主要目的之一,我国婚内生育的普遍性也反映了这一点(翟振武、刘雯莉,2020)。由此,我国夫妻的婚姻能否维系往往并非出于个人对于自身幸福的考虑,而更多地涉及子女的生育和培养,一旦为人父母,人们便会努力维持婚姻较高的稳定性。因此,我们认为,相比于婚姻形成,我国婚姻解体的变迁幅度更小,速度也更慢。

由于定位于描述性研究且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没有针对我国与其他国家婚姻模式的影响因素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这些因素既包括社会经济地位等个体因素,也包括不同国家的文化、政策等宏观因素,希望未来的研究可以从深度上挖掘不同国家婚姻模式的异同。此外,人们的家庭行为不止于婚姻的形成与解体,生育行为、代际关系等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期待未来有更多研究对这些方面的变化趋势加以分析并进行国际比较,以深化对我国家庭变迁全貌的认识。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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