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连续四年存在虚假记载 恒宝股份被行政处罚

[休闲] 时间:2024-04-29 17:54: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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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市场号 

  9月7日晚间,被行恒宝股份(维权)公告称,政处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年报年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3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显示,连续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洽谈及决策下,虚假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记载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恒宝共执行了21个批次,股份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被行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 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 95%的货款。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74%。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43.95%。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的 26.0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66%。

  随着恒宝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其涉嫌信披违规案已被调查完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恒宝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二、对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三、对徐霄凌、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东方财富APP显示,恒宝股份成立于1996年,2007年在深交所中小板成功上市,是中国金融科技、物联网、数字安全及数字化服务领域的领军企业,致力于为银行、通信、政府公共服务部门、防务、交通和先进制造等领域提供金融科技、物联网和数字安全及数字化服务整套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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