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热点] 时间:2024-04-30 05:07:1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71次

  中新网1月31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两部近日,门禁蒙古海关总署、国输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蒙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入猪公告,公告称,野猪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产品野猪及其产品,两部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门禁蒙古

  1月15日,国输蒙古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入猪该国境内布尔干省(Bulgan)等4省近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野猪迄今为止,产品我国尚未与蒙古国签署猪、两部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门禁蒙古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国输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原标题:两部门: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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