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时任董事长对于董事会程序合法性存有异议 起诉公司事宜终审维持原判

[焦点] 时间:2024-04-27 16:38: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42次
电科院10月11日公告,电科对于董事2023年1月12日,院时异议原判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紧急临时)会议,任董审议通过更换董事长、事长事宜总经理、序合董事会秘书的法性议案。时任董事长作为原告对于上述董事会程序合法性存有异议,起诉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在临时会议提议程序违法(原告作为董事长并未收到任何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公司提议);召集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存在违法(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通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终审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临时会议的维持通知在会议召开前2个小时且未履行豁免通知义务的程序),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次会议决议。电科对于董事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院时异议原判在认定“被告未按规定给予原告10日期限决定是任董否召集会议,且在半数以上董事进行书面推举前即确定由宋静波召集和主持会议,事长事宜存在一定瑕疵……、序合决议中载明投票结果存在瑕疵……”等事实后,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后原告认为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程序存在瑕疵,该次董事会应予以重新召开,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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