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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告祖父母 索要分家房产

[百科] 时间:2024-04-28 23:58:0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2次

  海都闽南网讯 孙子孙女状告爷爷奶奶,孙告这事听过吗?厦门湖里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个案子。祖父

  案子的母索原告是未成年人小璇和小斌,他们的分家房产妈妈阿美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替他们提起诉讼,被告是孙告老何夫妇。

  阿美与老何的祖父儿子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小璇和小斌。母索2008年10月,分家房产在其他亲属的孙告见证下,阿美夫妻与老何夫妇订立《分家协议书》。祖父协议约定,母索老何按揭贷款购买了湖里区仙岳路某路段的分家房产房子,未交部分金额由他继续交清,孙告该房屋过户给小璇和小斌。祖父

  去年6月,母索阿美与小何的婚姻走到尽头,小斌跟了小何,小璇跟了阿美。两人离婚时,老何还未按约定,将房子过户给两个孩子。这让阿美觉得很不服,当年7月,阿美替两个孩子将老何夫妻告上法庭。

  阿美认为,2010年1月老何就已取得房子的产权证,却一直未过户。阿美请求法院判令老何立即履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孙女。

  而作为本案的被告,老何夫妇提出,协议提到的房子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房子协议过户给孙子孙女应当是赠予约定,而不是财产分割。况且,协议书中也未表明过户的具体时间。

  去年11月,湖里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认为,《分家协议书》明确了房产是老何夫妇所有,因此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至小璇和小斌的约定(变更该房产所有权),应认定以赠予的方式处分这个财产。

  办案法官说,要分的财产必须是所有家庭成员都共有的财产份额,固有家庭成员都已同意签订,并都有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愿,而又没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家协议书》。该案中,房屋是老何夫妻共有财产,其他的家庭成员并无此份额,所以构不成分家协议,只能以赠予约定来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房屋尚未过户给小璇与小斌,老何可以明确表示拒绝将讼争房产过户,撤销财产赠予。因此,小璇与小斌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定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本网记者许茵茵)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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