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时尚] 时间:2024-05-05 19:00:5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82次

  日前,纳税财政部、人销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售自石膏受增公告》(后文简称“《公告》”)指出,自2019年9月1日起,产磷产品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源综合值税政策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退税比例为70%。可享

  《公告》指出,即征即退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税包括墙板、人销砂浆、售自石膏受增砌块、产磷产品水泥添加剂、资源综合值税政策建筑石膏、利用α型高强石膏、可享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公告》指出,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公告》提到,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公告》还提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公告》最后提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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