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其词导致退保 太保人寿向代理人追讨佣金

[休闲] 时间:2024-04-29 23:06:2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91次

      “ 太保人寿一位女代理人,其词因为将轻症只能赔付一次的退保太保产品给客户介绍成可以赔付三次。结果在客户退保后,人寿女代理人就被太保人寿告上法庭,向代不仅要求退还支付的理人代理佣金,还要向公司赔偿因退保带来的追讨保费损失。”

  保险代理人要想多赚钱,佣金就得多卖出保险产品赚取代理佣金。其词

  但今时不同往日,退保太保保险代理乱象丛生的人寿时代已过,如果代理人为了多赚佣金,向代在销售保险时向客户夸大保障属性而误导客户签订合同,理人那就要面临被保险公司讨回佣金并索赔损失的追讨风险。

  这不,佣金太保人寿一位女代理人,其词就因为将轻症只能赔付一次的产品给客户介绍成可以赔付三次。结果在客户退保后,女代理人就被太保人寿告上法庭,不仅要求退还支付的代理佣金,还要向公司赔偿因退保带来的保费损失。

  01

  代理人“多增2次轻症赔付”惹祸端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提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下称:太保人寿)向女代理人朱某某追讨代理佣金及索赔的细节。

  事实上,这场纠纷产生的根源还要从代理人朱某某销售保险引发的另一场纠纷说起。

  此前,朱某某作为太保人寿的保险销售人员,在与客户周某某订立一款保险产品合同时,向周某某介绍称“轻症可以赔付三次”。

  然而,根据这款产品的合同约定,轻症实际上只可以赔付一次。

  也就是说,由于代理人朱某某的错误介绍,让产品无意间多增了两次轻症赔付的次数。

  由于轻症赔付次数对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周某某基于“轻症可赔三次”的错误认识,最终签订了保险合同。

  因为成功签订这次合同,朱某某从太保人寿处获取代理佣金12114.85元。

  客户投保的产品和代理人当初介绍的情况并不一致,导致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

  周某某发现实情后,毅然决然向太保人寿提出退保。为此,双方之间发生保险纠纷,周某某将太保人寿、代理人朱某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所缴保费。

  显然,这是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

  毫无疑问,太保人寿和周某某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被法院判决撤销,同时太保人寿还被判决向周某某退还保费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最终,太保人寿向周某某退费27760.16元。

  在此过程中,太保人寿因退保产生损失20060.16元。

  02

  代理人被判退佣金赔损失合计3.21万

  张三惹祸,李四掏钱,又一场矛盾纠纷不可避免的发生。

  向周某某退费之后,太保人寿转眼就将代理人朱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某赔偿因退保给太保人寿造成的经济损失20060.16元,同时要求朱某某退还退保保单对应的佣金12114.85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因代理人的过错给保险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太保人寿个险营销业务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中也载明,业务人员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业务人员进行赔偿。

  这其中就包括,业务人员违规行为导致保单通融退保,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应追回保单已得利益,包括直接佣金、间接佣金、竞赛奖励等。如保单已得利益不足以抵偿公司损失,公司有权继续追偿不足部分。

  太保人寿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业务人员告知声明书》,其中显示其已将公司上述相关制度内容告知朱某某,朱某某在声明书上确认并签字。

  案件一审时,法院认为,从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看,太保人寿和朱某某存在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朱某某在销售保险时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太保人寿和客户周某某的保险合同被判决撤销并向周某某退还保费,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太保人寿要求朱某某赔偿于法有据。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某赔偿太保人寿经济损失20060.16元,同时返还太保人寿佣金报酬12114.85元。

  两项数据加起来,朱某某需向太保人寿合计支付约3.21万元。

  不过,朱某某对于一审判决并不服判,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太保人寿的全部诉求。

  但在二审中,由于朱某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被二审反映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没有支持。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琳琳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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