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拘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治安着伤族感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管理共场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处罚服饰、标志的法草服饰;
(三)制作、传播、案明宣扬、确公情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所穿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害中华民物品或者言论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可拘留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治安着伤族感寻衅滋事,管理共场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五)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法草服饰姓名、肖像、案明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2017年四男子穿日军军服在四行仓库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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