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十大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探索] 时间:2024-04-28 03:03:1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65次

原标题: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十大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新海南客户端、海南护典南海网、省知识产南国都市报4月26日消息(记者 蒙健)2020年以来,权局海南省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各市县的公布积极努力下,全省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大行成效。正值“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政保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型案包括商标、海南护典地理标志和专利保护方面的省知识产执法案例,涉及的权局侵权商品包括酒类、珠宝、公布汽车配件、大行车用机油、政保食品、型案药品类等。海南护典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市场监管及综合执法部门已对这些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提交虚假材料 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0万元

2019年12月,海南省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经营“LEGO 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该公司的招牌、店堂布置均使用“LEGO 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字样和宣传图片,以“LEGO education 乐高活动中心”名义对外宣传并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内容为招收学生,组织开展科技教育、培训活动。

2020年3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达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经营收入的相关票据及明细材料。该公司未按时提供,并于2020年3月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获得简易注销登记。2020年5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2020年7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销售侵犯汽车配件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被罚款14192元

2019年1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涉嫌销售侵犯“MERCEDES-BENZ”和“Porsch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标有“MERCEDES-BENZ”和“BVLGARI”标识的汽车配件一批,商品销售货值3680元。该公司未能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有效凭证说明其合法来源。经鉴定,该商行销售的上述汽车配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7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罚款14192元。

案例三:冒用“至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5万元

2020年7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白胡椒粉外包装标签上使用了“至盛行”字样。经鉴定,该公司销售的上述白胡椒粉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10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罚款50000元。

据介绍,第15468377号“至盛行”商标是海口海风堂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0类“胡椒;糖;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谷粉制食品”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

案例四:销售项链侵犯“BVLGARI”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被罚款1.8万元

2020年11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涉嫌销售侵犯“BVLGARI”注册商标专用权项链的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该珠宝店销售标有“BVLGARI”标识的项链2条,货值9010元。在调查过程中,该珠宝店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凭证,未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经鉴定,该珠宝店销售的上述项链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18020元。

案例五:销售侵犯“Mobil”“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机油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0万余元

2020年6月1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Mobil”“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机油的经营点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点车库存放464瓶标注“Mobil”“美孚”注册商标7种不同型号的车用机油,违法经营额为69811元。

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供货商家的具体名称、经营资质、进货合同、进货发票或清单、付款凭证、销售凭证等合法取得的证据。经鉴定,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车用机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9月9 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9433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第174458号“美孚”商标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上的注册商标(2011年5月27日,核准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埃克森美孚公司),专用权期限至2013年03月30日 至 2023年03月29日;第1180203号“Mobil”商标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燃料”上的注册商标(2002年3月14日,核准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埃克森美孚公司),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06月07日 至 2028年06月06日。

案例六:销售假冒“牛栏山” 陈酿白酒 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被处罚款5万元

2020年4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及其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存在涉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经查,2020年3月,该商行向不知名者购进5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12瓶),不能说明合法的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4000元。经鉴定,该商行销售的上述陈酿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5月22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商品,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七:上门推销的假冒“红星二锅头”也敢拿来卖 文昌重兴加华超市被处罚1.7万余元

2019年11月,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文昌重兴加华超市进行检查。经查,文昌重兴加华超市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累计购进了标称“红星二锅头”的不同规格白酒308瓶,以现金支付货款,无合法进货凭证。截至被查获之日,文昌重兴加华超市共售出183瓶,涉案违法经营额为5712元。经鉴定,文昌重兴加华超市销售的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文昌重兴加华超市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1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1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假冒“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 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被处罚款5万元

2020年5月,海南省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进行农产品商标保护专项检查。经查,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累计购进3款标注“桥头地瓜”字样纸质包装箱共9020个,部分已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36080元。

经鉴定,上述包装箱不是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印制或授权印制。该三款涉案包装箱使用与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包装相近似的地瓜图案及相近似的配色,在正面醒目位置印有“桥头地瓜”字样,与“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体部分相同,且包装正面均印有“产自世界长寿之乡世界富硒富地”“澄迈特产”等文字,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澄迈桥头地瓜”商标。交易以现金支付货款,无合法进货凭证、未能说明合法进货来源。

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7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销售侵犯“金皇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 被处罚款3.5万元

2020年6月29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东方东海鸿晶翔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金皇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查获其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T恤、衬衫、西裤、牛仔裤、休闲裤共405件。该服装店未能提供具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合法的进货发票和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经鉴定,该服装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东方东海鸿晶翔服装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9月1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服装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35000元。

案例十: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某手机精品店专利侵权纠纷诉中调解案

2020年10月30日,甲方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就其“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1420522729.0),与乙方海口龙华某手机精品店销售的自拍杆商品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调解。

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依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试行)》成立调解组,经调解组多次赴现场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方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2729.0)的专利侵权商品,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0元;甲方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撤诉请求,不再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蒙健)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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