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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小区业主暴力装修被诉至法院

[焦点] 时间:2024-04-17 10:47:5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7次

    日前,福州一小区业主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小区约定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业主院主体结构,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暴力被诉外立面,否则物业有权要求业主进行更改或还原。装修至法装修过程中,福州黎某拆除了一楼飘窗、小区房屋南面的业主院挡土墙,并拆改了室内一楼楼板。暴力被诉经鉴定,装修至法房屋存在明显的福州结构性损伤,但黎某未能完全整改到位。小区双方因此诉诸法庭。业主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暴力被诉被告黎某拆除一楼飘窗的装修至法行为破坏房屋外立面、拆除挡土墙的行为对地下停车场的防水层产生影响,拆改室内一楼楼板的行为则对房屋造成结构性损伤。原告要求其停止违规暴力装修、停止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上述三处建筑部位予以恢复的诉求合理合法。由于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自行恢复两处建筑部位,与之相关的两项诉求不再处理,但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拆除挡土墙的行为影响相应地下公共停车场的防水层,应完成对防水层的修复并以防水测试确认修复情况。

    案例点睛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于红旗)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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