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骑车撞到防撞立柱致死 交警提醒:防撞立柱不能随意设置

[休闲] 时间:2024-04-28 07:22:5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74次

原标题:海口一男子骑车撞到防撞立柱致死 交警提醒:防撞立柱不能随意设置

新海南客户端、海口南海网、男骑能随南国都市报10月11日消息(记者 王燕珍)海口一27岁男子驾驶摩托车在经过一路口时撞上了防撞立柱,车撞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到防10月11日,撞立柱致撞立柱不置海口公安交警公布了此事故的死交调查结果,以此警示大家未经许可不能随意设置防撞立柱。警提

据了解,醒防2020年6月5日5时许,意设当事人陈某吉(男,海口27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男骑能随沿海口市秀英区美安生态科技新城美安大道扬府村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撞当车辆驶至扬府村路段与美安一街信号灯路口处时,到防碰撞到东半幅机动车道内防撞立柱。撞立柱致撞立柱不置事故造成陈某吉受伤,死交被送往医院医治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

男子骑摩托车撞上防撞立柱的事故现场。图片由海口公安交警提供

事后,海口公安交警查明,陈某吉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按规定不能驾驶摩托车。另外,美安生态科技新城管理中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安大道车道设置带反光标志的防撞立柱。

海口公安交警经调查后认为,陈某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美安生态科技新城管理中心未经许可在道路上设防撞立柱,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海口公安交警认定,陈某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美安生态科技新城管理中心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王燕珍)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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