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山西省委审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原常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委聂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春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期徒上缴国库。刑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山西省委审被被告人聂春玉先后利用担任吕梁市委副书记、原常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委聂吕梁市委书记、春玉山西省委常委、期徒统战部长、刑年秘书长等职务上的山西省委审被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原常岗位调整、委聂企业发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8.124321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春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聂春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日报记者 徐隽)
原标题:山西省委原常委聂春玉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责任编辑: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