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布2021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娱乐] 时间:2024-04-27 20:36: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34次

原标题:湖北省公布2021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近日,湖北环境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1年度第二批环境执法指导性典型案例,省公生态供各地参考借鉴。布年保护

案例一

襄阳市某重点排污单位篡改、第批典型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执法案情简介

省生态环境厅利用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和有关技术团队,案例在每周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进行分析、湖北环境比对、省公生态论证的布年保护基础上,经过多层筛查和长期跟踪监控,第批典型发现了疑似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执法点位。

2021年6月1日,案例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会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市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湖北环境并对其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省公生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布年保护COD在线监测设备中软件菜单中参数设置模块隐藏有内嵌式软件,具有人工数据优化功能,能设定、优化、篡改监测数据,伪造生成假数据同时上传至省和国家平台,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同时,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中COD检测值为156mg/L,超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的COD排放限值0.56倍。

二、查处情况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COD在线自动监测仪1台予以扣押,并于2021年6月3日送至湖北软件评测中心进行功能鉴定和数据分析。2021年8月20日,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软件具备通过人工模拟操作、产生虚假自动监测数据的造假功能,存在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2021年7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立案受理,当地检察机关已批捕1人。

2021年9月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五十万元整。

三、案例评析

一是省市联合查办,突击现场检查。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明确分工,对该企业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站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采样,第一时间对企业相关人员、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中的相关嫌疑人为突破口,对涉案人员开展针对性的询问,最终确定该企业3名员工具备篡改COD在线监测数据的操作技能,并实施了篡改、伪造、上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二是部门联动防控,案件依法移送。省生态环境厅在初步掌握该企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相关线索并与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后,省公安厅派出专案人员提前介入,依法控制现场,协助制作环境执法文书,并指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高效对接,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公安部门对证据提出指导意见,执法人员及时厘清证据,形成有效完整证据链,并提前将案件基本情况抄送检察机关,为后续批捕嫌疑人和提交案件审理进行充分准备。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充分保障了涉刑案件办理的时效性。

三是省级强化指导,确保办成铁案。针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出现的人员专业技术不足、办案资金短缺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协调专业团队对市级办案人进行全程技术支持,并专门从中央补助资金中拨付10万元用于司法鉴定费用。经周密部署、精密计算、仔细论证,司法鉴定机构历时1个月,加急完成了数据弄虚作假定性和定量方面的鉴定工作,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为该案后续审理、定罪量刑提供了依据,也为全省查办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案例二

宜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宜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利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2021年4月1日至13日,该公司分29批次从江苏省某公司接收有机硅浆渣895.66吨,暂存在处置厂区附近的工业园内。4月10日、11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分2批次将接收的722桶154吨有机硅浆渣(共5车)交由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鄂州市经营者华某处置。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公司将650吨共3020桶有机硅浆渣暂存在工业园一间危化品仓库,暂存的危险废物标识大部分被人为撕毁,未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二、查处情况

经宜昌市与鄂州市两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商,由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并责令该公司将154吨722桶有机硅浆渣全部转运回宜昌市境内交由具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5月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立案查处。

2021年5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利用活动”按处置费用四倍予以384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予以5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予以50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60.06万元,罚没收入共计549.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例评析

(一)把握关键环节,做实证据链条。本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抓住每一个细小环节,将企业多个违法行为一并调查处理,结合现场勘察时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分别展开调查和询问,现场勘察笔录准确、详实,调查询问笔录逻辑链条清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奠定了充分的证据基础。

(二)深化跨区域联防联控和“两法”协同联动机制。该案是由宜昌市和鄂州市两个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跨区域的高效联动、重拳打击环境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双方积极沟通,有效解决了案件管辖权争议,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线索移交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并将前期现场勘察、现场负责人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等证据材料与宜昌市执法部门共享,使得该案办理有效做到了跨区域的高效联动,有力地打击了跨区域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同时该案件也是2021年宜昌市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行刑对接,充分发挥多级联动和“两法”衔接等机制,全力打击涉刑的生态环境案件一个缩影。

(三)依法严惩重处,有力震慑违法行为。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修订实施以来,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涉危险废物行政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例。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牢牢锁定处置费用等相关证据,为自由裁量上适用处置费用作为罚款基数奠定了事实基础。该案件严惩重罚,有效维护了新《固废法》的刚性权威,案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处置费用的适用,充分彰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打击危险废物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案例三

咸宁市某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水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接到咸宁市“智慧长江”平台反馈该市浮山河水环境化学需氧量小时值超标后,咸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浮山河全线进行排查,发现某企业大门西侧雨水井内有不明灰色液体。执法人员立即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浸漆车间地面有大量灰色液体,确定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检查时,企业人员正在现场收集清理,一部分灰色液体装入企业准备好的吨桶内,另一部分灰色液体未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通过东4门外雨水沟、厂区大门外西侧雨水井排入浮山河。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浸漆车间储存的原材料数据、项目环评批复等,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照片,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浸漆车间东4门外雨水沟的液体和厂区大门外雨水管道内的液体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铜、锌、苯、甲苯等指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的5.54倍、锌2.03倍、3.27倍、甲苯0.83倍。

二、查处情况

2021年8月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8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涉案人员行政拘留5日。

三、案例评析

一是利用“智慧长江”远程把脉水质及时固定污染源。本案是咸宁市第一起由“智慧长江”生态环境监控数据平台提供线索打击企业非法排污的案件。在案件办理中,“智慧长江”地表水自动监控系统远程把脉,发现河水水质超标立即报警,执法人员迅速响应,及时固定证据,阻止了环境污染的扩大,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赋能提质。

二是建成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智慧网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咸宁市“智慧长江”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视频监控、用水、用能监控、水(大气)自动监测等平台对接,形成了一张网、一套数、一系统、一张图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实现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智能分析、预警预判、监督执法以及决策指挥等多种功能,对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是强化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面对愈加严峻的环境形势和越来越繁重的环保任务,要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案例四

仙桃市利用无人机空中巡查查处四家环境违法企业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长埫口镇黄益村318国道附近巡查时,发现空气中扬尘污染较为明显,经进一步核查,因树木、院墙的遮挡,未发现污染来源。执法人员立即调用无人机,对周边环境进行空中巡查,发现在方圆1.5平方公里内存在多处裸露砂石料堆场且有机械设备作业。经现场逐一核实,该区域集聚了4家从事石头粉碎、机制砂加工的建材企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和生产,且在原料、产品堆放和加工过程中未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对该区域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

二、查处情况

2021年6月2日至7月29日期间,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根据4家企业的违法事实、危害后果及整改进度,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金额共计17.2万元,并于8月底执行到位。目前,4家企业已按要求对积存的原料和产品进行了覆盖,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方案,并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案例评析

一是利用无人机巡查提高执法效能。本案涉事企业占地面积较小,同时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且对外无明显标志,徒步巡查较难发现。执法人员在群众反映大致区域,启用无人机进行巡查,通过高清影像确定该公司准确位置后,再行实施现场检查,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二是借助第三方专业公司精准确定项目总投资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是未批先建环境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涉事企业既未办理投资备案证,也不能提供全面准确的投资财务报表。执法人员督促该公司委托有相关资质第三方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总投资进行了科学、客观、精确评估,从而确定了该项目总投资额。

三是正确运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在全面完成前期调查取证基础上,执法机构严格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该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该公司实施整改情况及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项目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和该公司经济承受度及该项目区域影响等方面因素后,依法依规提出处罚金额建议。

案例五

湖北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涉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贮存至该公司2号车间西面一仓库内,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应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4月2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整改。2021年4月3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评析

一是适用新条例,柔性执法。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认真进行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免予处罚”的规定,可以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1项,在该公司立即改正之后,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案件适用不予处罚清单,既起到了对该公司的教育作用,又能够将不予处罚文件适用于真实案件当中贯彻落实。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科学执法。对于此次案件,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告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违法后果,并于2021年4月28日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该公司。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胡弦 通讯员 胡敏)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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