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电信诈骗团伙获取非法利益 临高一男子被公诉

[综合] 时间:2024-05-02 07:17:3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55次

原标题:参加电信诈骗团伙获取非法利益 临高一男子被公诉

新海南客户端、参加南海网、电信南国都市报10月13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临高一男子陈某甲参加电信诈骗团伙,诈骗多次为该团伙取诈骗款项,团伙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非法10月10日,利益临高该起诉书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男被近日,公诉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陈某甲提起公诉。参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份至6月份,电信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符某某、诈骗江某甲、团伙江某乙、非法黄某某、利益临高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组成电信诈骗团伙实施多起诈骗,男被该诈骗团伙在临高县与海口市之间流窜作案,该团伙涉嫌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方某某等十三人,诈骗金额人民币305500元。该团伙成员集资购买诈骗所用手机卡、银行卡并在网络上购买个人信息及诈骗话术等资料,由黄某某、江某甲、江某乙、符某某、陈某乙冒充某平台借条客服人员以办理贷款为由通过微信、QQ或手机与被害人联系,其中实施诈骗的两个手机号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拨打诈骗电话的地点均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宾馆。若被害人有贷款需求,陈某乙等人就通过QQ与被害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并以缴纳保证金、提高贷款额度、提交押金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诈骗成功后再由团伙成员到各银行ATM机取款。该团伙用于收取诈骗所得的银行卡由各团伙成员提供或者向他人购买,团伙成员轮流去银行取出诈骗所得,后由团伙成员之间平分。

2020年4月1日,被害人程某某、方某某被该诈骗团伙以办理贷款为由分别诈骗人民币5600元与10800元,被骗款均汇入户名为陈某甲的银行账户。2020年3月28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到银行提取诈骗所得款项人民币35700元,从中按每笔抽取12%至16%的好处费,剩余钱款再由团伙其余成员进行分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参加电信诈骗团伙,多次为该团伙取诈骗款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系该诈骗团伙的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王天宇)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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