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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综合] 时间:2024-05-02 14:41:0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07次

原标题: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民政部、党员动中共中央纪委机关、干部中央组织部等22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参非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法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织活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动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干部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等。参非

《通知》列出多项“禁令”,法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织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党员动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干部

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参非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法社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织活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

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

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

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

此外,《通知》提出,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李泽伟)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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