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计生条例修改:国家机关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补贴

[时尚] 时间:2024-04-29 21:07:2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65次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贵州国决定》。

  其中,计生机关《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的条例贴内容明确,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修改休加家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单位独生,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女父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母退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发补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贵州国,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生机关5%加发养老金”。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条例贴决定

  (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修改休加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独生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女父,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母退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3.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工龄满30年退休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原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贵州省教师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任教满30年或者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教师退休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原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三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标题:贵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要涨,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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