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上学“那些事儿”纳入监管《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综合] 时间:2024-05-04 00:36: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70次

原标题:把上学“那些事儿”纳入监管《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些事儿2月25日,把上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学纳行介绍《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入监并回答记者提问。管河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南省《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教育设置总则、督导督学的条例管理、督导的月日实施、督导结果的起施运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那些事儿

【实施主体】

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把上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主体

《条例》对教育督导的体制作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首先,学纳行按照“政府领导、入监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次,坚持“三位一体”原则,教育督导包括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个方面。第二条分三项具体规定了这三方面的内容,即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工作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规范管理】

规定督学回避的四种情形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一般通过指派督学来具体实施。如何实现对督学的规范化管理,《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在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方面,在第九条规定,除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外,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打造科学合理的督学队伍。同时,建立回避制度。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督学回避的四种情形,即“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这为保证教育督导的客观公正提供了法律支撑。第十六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督导方式】

包括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关于实施教育督导的方式,《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多种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这就强化了对学校的日常督导,督促学校始终依法依规办学。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就部分具体事项随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对于综合督导,《条例》则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切实发挥督导作用,推动教育发展。

【结果运用】

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将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条例》对于督导结果的运用,设计了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如果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范、校园安全隐患等问题,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督导结果与相关事项挂钩作了明确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表示,《条例》的制定,是增强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是立足河南实际,实现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迈进的法治保障。制定《条例》,就是为了促进教育督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有效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设施水平,让群众更“满意”;切实保障校园的师生安全,让群众更“放心”;促进教育公平、增加教育获得感,让群众更“幸福”。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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