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聚餐饮酒后意外身亡,酒局组织者、参与者是否担责?

[焦点] 时间:2024-04-30 02:06: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70次

原标题:探案说法 | 聚餐饮酒后意外身亡,探案酒局组织者、说法参与者是聚餐局组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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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朋友聚餐、同事聚会等场合,共同饮酒系正常的社交活动,但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下,进而发生意外情况时,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案例:海口一男子醉驾出车祸身亡,7名聚餐者被判担责10%

这起事件发生在海南海口,2017年9月3日,王斌组织王强等人在海口市某饭店聚餐,大壮和小曲最后才到,席间小曲称其要帮大壮开车,没有喝酒,其他6人及大壮共同喝了白酒。醉酒的大壮聚餐结束后独自驾车离开。然而,大壮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当晚,大壮驾驶的小轿车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大壮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大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对方驾驶的大型客车违规停车,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大壮家属与大型客车所属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此外,事故发生后,当晚和大壮聚餐的7名男子每人自愿给付3000元抚慰金。

即便如此,大壮家属认为这7名男子应对大壮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索要补偿金,大壮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斌等7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斌等7人共同支付补偿金1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斌等7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及采取合理有效的劝阻措施,以放任的态度让处于醉酒状态的大壮从事驾驶车辆的危险活动,王斌等7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具有一定过错,与大壮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因王斌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对参加聚餐的人员应当有注意及照顾义务,而小曲作为其中唯一未喝酒的人,还曾承诺要驾车送大壮回家,其二人相较于其他5人所承担注意义务大一些。对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斌、小曲各自支付赔偿金6200元;其他5人支付赔偿金2520元。

该案进入二审后,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调查:酒局上的劝酒行为时有发生

上述案例并非个案,酒桌上因为饮酒等行为出现意外的事情时有发生。

2017年1月15日,26岁的某大学电气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史某平,因参加导师宴喝下半斤白酒,抢救无效死亡。

一场饭局,没有强行劝酒,广东男子小帅主动向他人敬酒,却不幸诱发冠心病猝死。事发后,小帅家属将同桌7人和饭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55921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桌7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重视小帅的身体变化,没有尽到酒后行为应尽的照顾、护送等义务,应承担5%的责任……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还有因酒友劝酒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甚至酿成悲剧。

现实生活中,酒局必不可少,但酒桌上那些“敬酒必须喝”“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等劝酒话语却经常出现的餐桌上。

家住海口市琼山区的赵强,因为工作原因,平时应酬较多,他坦言自己常年饱受劝酒之苦。

“每次饭局,都要喝酒。每次都是烂醉如泥,喝得趴在桌子上的时候都有,只有这样喝,他们才觉得你这人够爽快、够朋友。”赵强直言,现在每次参加酒局,都被劝酒,但实属无奈。

此外,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刘晨,对于劝酒行为非常反感。去年底,他所在的部门聚餐,部门领导敬酒时,一位女同事拿起水杯,领导瞬间拉下了脸,吓得女同事赶紧端起酒杯,一口干了。

采访中,记者发现聚餐时被人劝酒的事时有发生。

律师说法:

A: 共同饮酒人的哪些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聚餐喝酒,确实能增进感情、活跃气氛、拉近朋友、同事距离的方式,但你有没有想过,聚餐饮酒或劝酒致饮酒人伤亡,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共同饮酒并非法律禁止行为,饮酒本身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会附随产生相互之间安全注意的义务,如共同饮酒人员因其聚餐共饮行为,特别是在外出饮酒脱离家人监督和照顾的情况下,导致酒后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则参加宴饮人员相互之间就人身安全负有适当的提醒、劝告、照顾、护送等控制或避免危险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共同饮酒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控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恶意灌酒。比如明知对方患有疾病或酒精过敏等,仍劝其饮酒诱发身体疾病等;

(3)不管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如同饮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安全护送醉酒者的,也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4)无论是否劝酒,对同饮者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也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劝酒致饮酒人伤亡时,判断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王丽称,如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一般可以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者已经尽到适当的提醒、劝告、照顾、护送等控制或避免危险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B、如果对方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酒友该如何担责?

王丽表示,如果对方原来就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的,需综合饮酒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共同饮酒者的责任。具体为:饮酒人身患疾病是否为其他共同饮酒人知晓,或者在饮酒时其是否已经向其他共同饮酒人表明自己身患疾病的事实;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身患疾病的饮酒人在饮酒时或者离开时是否已经有不适的症状;共同饮酒人是否已经尽到适当的提醒、劝告、照顾、护送等控制或避免危险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酒后身亡是否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

王丽表示,个案中,需综合以上因素来判断共同饮酒者各自的责任,如酒后诱发疾病身亡的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饮酒人并不知晓酒后身亡的人原本就患有疾病,仅是正常喝酒,也没有任何劝酒行为,酒后也将其护送到家或者将其置于家人的监督和照顾范围内,使其生命及健康免于处于危险境地才离开。该种情形下,患有疾病的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饮酒过可能引发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以上照顾护送义务的则不用承担责任。

C、酒后驾车未劝阻,同饮者该如何担责?

“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附随产生相互之间安全注意的义务,如共同饮酒人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劝酒人和同饮者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王丽称,对于如何才算尽到“劝阻义务”,结合大量司法判例,法院的判定标准一般为:共同饮酒人应控制或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使其生命及健康免于处在危险境地中,比如护送至医院、护送回家或者将其置于家人监督和照顾的范围内等。(除律师人名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王天宇)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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