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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一村民非法狩猎获刑八年

[综合] 时间:2024-05-02 20:42: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16次

原标题:安化一村民非法狩猎获刑八年

红网时刻2月3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尹雅丽 廖慧)近日,安化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的村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以非法猎捕珍贵、非法濒危野生动物罪、狩猎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年,获刑并处罚金20000元;分别以非法猎捕珍贵、安化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五年,村民并处罚金5000元;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非法缓刑三年,狩猎并处罚金10000元。获刑同时判令被告人彭某、安化龚某、村民阳某分别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94180元、非法10000元、狩猎5000元,获刑被告人彭某、阳某共同赔偿44616元,被告人彭某、龚某共同赔偿350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单独或组织被告人龚某、阳某在奎溪镇木榴村“牛角尖”“黄桶坳”等山中,使用绳套、钢丝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6只、勺鸡13只,其他野生动物24只(条)。被告人龚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彭某在奎溪镇木榴村“牛角尖”山使用禁用工具绳套非法猎捕白颈长尾雉2只、勺鸡5只。被告人阳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彭某在奎溪镇新龙村(共和村)如家冲屋后山等山中使用绳套、钢丝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白颈长尾雉1只、勺鸡2只,红腹锦鸡2只,其它野生动物8只。另外,被告人彭某还于2019年2月,从某电商购物平台的商家处网购6.8口径击针座总成、圆头握把、枪管等枪支配件,组成猎枪一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郑涛 尹雅丽 廖慧)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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