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更年期可申请调岗” 引争议

[休闲] 时间:2024-04-29 11:52: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28次
  中评社北京3月1日电/2月26日上午,山东申请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新规就日前发布的更年《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调岗“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引争议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山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新规其他劳动”。  该规定在被赞“关爱女性健康”“做法人性化”的更年同时,也招致争议。调岗有网友认为,引争议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山东申请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新规在职场受歧视。更年  昨日,调岗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引争议工作人员表示,是否应允调岗申请,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若单位不同意调岗,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  有专家认为,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该政策会变相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增加维权成本。行政学家亦指出,“更年期”判定有难度,会降低实际执行效力,建议政府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以降低企业成本。  提出患围绝经期综合征保护措施  昨天,新京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得的一份发布会文字资料显示,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定了《办法》《办法》共26条,经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签发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全文发布了该《办法》。文中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增加了女性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的保护措施。  针对经期女职工,《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保护,包括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对于待孕女职工,《办法》规定“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针对患围绝经期综合征(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特殊劳动保护引起争议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在2月26日的发布会上公开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刘淼说,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办法》发布后,第十六条有关女职工患围绝经期综合征保护措施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关爱女性健康,人性化!”部分网友对山东省出台的《办法》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处在更年期的女性,需要加倍的关心和照顾。  但也有一些网友对此政策提出质疑,认为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在职场更受歧视。  昨天,一名在山东工作的女性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么多的禁忌条件,仿佛在强调女性天生就是弱势,感觉像打着保护女性的名号,限制女性发展,不是诚心诚意地尊重女性”。该受访者表示,新的办法落实后,女性在工作中似乎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政策推行后,如果女性向单位申请调岗时碰壁,维权成本也是相当高的”。  ■ 回应  单位不按规定调岗,女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哪些岗位可以申请调整?昨天上午,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一工作人员解释称,职工首先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调整岗位的申请,单位再进行调岗。若单位不按照规定调岗,“可以就该办法,走法律程序,例如申请劳动仲裁等”。  “原则上,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变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单位同意就调整,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其还补充道,办法刚刚推行,还在落实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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