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逃避海关检疫将面临牢狱之灾

[休闲] 时间:2024-04-18 20:26:2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45次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军(中评社 徐梦溪摄)
  中评社北京3月17日电(记者徐梦溪)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军16日出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海关海关期间表示,总署灾海关全面启动了健康申报制度,逃避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检疫,检疫将面不仅要承受全社会的临牢舆论谴责,还将面临牢狱之灾。海关海关  王军表示,总署灾“外防输入”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疫情防控的逃避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疫将面疫情防控越是临牢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要做到依法防控,海关海关一方面,总署灾要从正面监管的逃避角度健全完善管控措施。海关总署依托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检疫将面按照科学防控、临牢精准施策的要求,采取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一系列卫生检疫措施,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跨境传播。另一方面,依法防控要明晰与正面监管有关的法律责任,综合运用行政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为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针对今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王军指出,海关总署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意见》,正是落实依法防控推出的一项具体举措,在当前非常严峻的形势下,可以说正当其时。  《意见》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求各部门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依法严惩各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准确的适用法律。要求各部门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意见》列举了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将依照刑法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三是完善工作机制。《意见》从做好行政与刑事衔接、加快案件侦办、强化检察职能、坚持过罚相当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军强调,《意见》结合国境卫生检疫执法实践,梳理出6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包括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卫生检疫措施,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海关卫生检疫或者故意隐瞒疫情等。上述行为都属于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公共卫生安全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到的,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或者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  本次疫情发生以后,海关全面启动了健康申报制度,这项制度非常重要,对于海关及时掌握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精准识别高风险人员具有关键作用。但是,一些入境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经出现了发热、干咳等染疫的症状,或者曾经去过疫情严重的地区,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等等。甚至有人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海关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以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依照《刑法》规定,结合刚刚出台的《意见》,上述行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332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王军呼吁,希望广大出入境旅客在出入境时一定要如实、完整、准确的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各项卫生检疫措施,这既是对本人和家人健康安全的保护,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检疫,不仅要承受全社会的舆论谴责,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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