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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将被处罚 投资者可索赔

[焦点] 时间:2024-05-07 14:36:2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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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8日,索赔恒宝股份(维权)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恒宝股份,恒宝证券代码:002104)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股份公告》。(恒宝股份维权入口)

  经查明,将被恒宝股份涉嫌违法的处罚事实如下:一、专网通信业务的投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洽谈及决策下,索赔自 2016 年 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恒宝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股份共执行了 21个批次,将被涉及 3 家客户和 8 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 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 95%的货款。

  2019 年 8 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 年 10 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二、恒宝股份 2017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罗建欣律师表示,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恒宝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

  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9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罗律师提醒,此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一、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二、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罗建欣律师声明:

  1.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执业二十余年,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责任编辑:韦子蓉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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