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 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等情形应事前报告

[时尚] 时间:2024-05-04 03:03:4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29次

  昨日,干部工作格越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选拔并发出通知,任用任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监督检查究办级提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和责机关、人大机关、法印发破行政机关、拔干部政协机关、情形前报监察机关、应事审判机关、干部工作格越告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选拔群团组织、任用任追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究办级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十二类情形干部选拔任用,和责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法印发破

  重点内容

  是否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办法,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责任追究

  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应追责

  在工作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这五种情形包括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刘晓雪

  任前事项报告

  十二种情形干部选拔任用应事前报告

  根据办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十二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这十二种情形包括

  1.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3.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4.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5.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6.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7.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8.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9.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10.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11.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12.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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