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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作遗产分割 还能要回来吗

[探索] 时间:2024-05-07 05:57: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95次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曹先生和李先生是房已多年的朋友,2006年,作遗李先生因拆迁获得了两套回迁安置房指标,产分因经济能力有限,割还他只想买一套房。房已

李先生的作遗好友曹先生正想给儿子买套婚房,二人便商议好借用李先生的产分指标购买一套安置房。

双方签署了协议,割还约定其中一套回迁安置房屋由曹先生出资购买,房已房屋产权归曹先生所有,作遗等房产证下来后,产分李先生将房屋过户给曹先生。割还交款后,房已开发商将钥匙交给曹先生,作遗曹先生满心欢喜地住进新房。产分

2011年,房屋产权证下发,当曹先生想找李先生办过户时,李先生却得重病,他的两个女儿都已成家,老伴颜女士一直没工作。

李先生担心自己去世后老伴生活困难,便写了一份遗嘱,大致内容是:在其去世后,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和其他存款等,都留给颜女士。

曹先生和另外一个好友作为遗嘱见证人在遗嘱上签了字。两个月后,李先生去世。

2013年,曹先生找到颜女士,希望她把自己出资购买的那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颜女士却矢口否认,拒绝协助过户。

曹先生只好将颜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他与李先生签订的协议,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颜女士则当庭拿出一份法院调解书,证明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李先生名下的房屋已析产分割,李、曹签署的协议无效了。

原来,颜女士在老伴去世后,让两个女儿放弃继承权,通过法院分家析产,将丈夫名下的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丈夫所签的那份协议自然失效。

法院认为,曹先生要求确权的房屋,颜女士等人已通过分家析产方式先行进行了分割。曹先生应先通过再审方式撤销分家析产调解书后,再来解决权属纠纷,驳回了曹先生的起诉。曹先生提起上诉,被二审驳回。 

曹先生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

李松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法院只是在程序上驳回了曹先生的起诉,曹先生仍可再次起诉。但曹先生必须变更案由,以房屋买卖的案由再次起诉颜女士。

李先生将拆迁指标转给曹先生,实际上是对房屋的一种处分行为,应适用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于是,曹先生再次起诉,要求颜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在法庭上,颜女士的代理律师主张曹先生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应不予受理。

李松律师反驳,曹先生是以房屋买卖合同案由起诉,之前被法院驳回的案件,是所有权确认之诉,两个案件的法律关系不相同。

同时,李先生是在与颜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屋的指标转给曹先生的。曹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入住至今,颜女士在诉前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其知道且同意转让指标之事。现在房屋产权证登记在颜女士名下,具备房屋过户条件,颜女士应配合办理过户。

颜女士又提出,丈夫曾立过遗嘱,将其全部财产都归她所有,曹先生作为遗嘱见证人签过字,说明认可涉案房屋属于李先生的遗产。

李松律师则反驳,立遗嘱前,李先生和曹先生所签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曹先生所有,该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只能处分属于李先生自己的财产,并不包括涉案房屋。

法院最终支持了曹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颜女士配合曹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借名买房,实际上是出名人和实际购房人形成了合同关系,从诉讼策略上讲,实际购房人不能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而是应以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对于借名买房纠纷,实际购房人如果直接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人民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文/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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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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