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谁借谁偿还

[百科] 时间:2024-04-28 12:33: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52次

  中国网12月19日讯 山东省18日公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山东省对市县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施“不救助”原则,政救助借偿这也是府债国务院出台43号文规范地方债之后首个提出此理念的省级政府。

  《实施意见》提出,原则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山东省对市县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政救助借偿谁使用、府债谁偿还”原则,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山东省对市县如果市县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政救助借偿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府债压缩公用经费、原则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山东省对市县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政救助借偿确实不能自行偿还时,府债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化解债务风险,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分析称,这是国务院今年10月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亦称国务院43号文之后,首个省级政府明确对下属市县政府债务不兜底,不救助。国务院43号文中即提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实施不救助原则。

  根据今年1月份山东省审计厅公布的审计结果,山东省政府性债务的状况较好,总债务率为55.22%。但市县两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占比占比较高。省本级、市级、县级和乡镇四级的政府性债务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分别为60.89亿元,2420.51亿元,1815.76亿元和201.97亿元。审计报告亦明确说明,部分地方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12年底,有4个市本级、117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高于100%;其中2个市本级、4个乡镇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超过20%。

  《实施意见》大部分内容与43号文相似,但明确提出在保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建设的同时控制融资需求。《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债务高风险地区,要从严控制在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确需继续建设的,加强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和项目管理,尽量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通过资产置换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降低在建项目建设的债务负担。

  山东省今年获得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资格,在7月招标时,AAA级评级的5、7、10年的地方政府债总额137亿元,中标利率分别为3.75%、3.88%、3.93%,较招标前日同期限国债利率分别低20、21、20个BP。自发自还试点的各地政府债全部获得AAA级评级,同时利率均相对较低,有分析人士表明这一状况不可持续,未来地方政府债的利率将会有所上浮。

  本文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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