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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个人信息 我们还要走多远?

[休闲] 时间:2024-04-27 13:25: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12次

  福建日报讯 个人信息保护又往前迈进一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保护《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好个还走此规定明确了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人信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息们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多远

  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到《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保护再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好个还走从2016年施行的人信《网络安全法》到《民法典》,到《数据安全法(草案)》,息们再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多远都在逐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保护力度。

  大数据时代,好个还走移动互联网免费服务模式加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人信依赖性,也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呈现多样化、息们复杂化特点,多远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逐渐步入“深水区”。保护好个人信息,我们究竟还要走多远?

  谁动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App个人信息保护治理工作刻不容缓。”福建省《民法典》宣讲团专家、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垠红教授说,从调查来看,手机App成为个人信息泄露最为严重的地方之一。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显示,超八成受访者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约86.5%的受访者曾收到推销电话或短信,约75.0%的受访者曾接到诈骗电话,约63.4%的受访者曾收到垃圾邮件。

  在犯罪主体上,企业如酒店、快递公司、外卖平台等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系房产中介串通小区物业人员窃取业主信息。徐某是某物业公司内保员,欧阳某是一名房产中介。徐某伙同物业公司的中控员李某、熊某和负责秩序维护的吴某等人,非法进入物业公司电脑,窃取业主信息4000余条,并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欧阳某。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欧阳某和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对李某、熊某、吴某三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2020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全国总报告》显示,在网民遇见率中,侵犯个人信息占比达49.42%,网络暴力、恶意炒作、不良信息泛滥问题突出。其中,信息泄露、网络诈骗和网络骚扰是网络安全最突出的问题,社交、电商、网络媒介等领域是重灾区。

  尽快出台专项法律

  全球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在我国,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到法律保障,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着个人信息。

  2019年1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中指出,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严格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同时,《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标准规范相继出台完善,千余款App经深度评估后进行了有效整改。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四编第六章用8个条文专门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自此,我国形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立法体系。

  2021年4月26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二审稿中,草案也对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修改完善。二审稿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规定,与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了呼应补充。二审稿还强化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对其加强监督。同时,二审稿在有关条款中明确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工作。

  应多措并举

  专家指出,相关部门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与“最小必要”原则。必须使作为信息来源的公民知晓收集信息的目的与用途,并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收集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限制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此外,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公民人格权、隐私权有关的个人信息种类是使用个人信息的红线。

  杨垠红说,从个人角度来看,公民在上报个人信息时,要明确了解自己的信息收集被用作何途,有意识地主动监督信息管理部门的信息使用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尽可能不泄露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未经允许不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

  从社会层面来看,App开发运营者、有关信息收集管理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等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信息处理者具有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应在实际信息管理工作中落实执法力度。

  从国家层面来看,立法机关已出台制定了多部相关法律,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民事权益被侵犯作出了相应救济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已公之于众。

  “国家机关的监管力度也要到位,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检查。”杨垠红建议,各有关部门需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策标准规范等相关工作。(记者 何祖谋)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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