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四川法院将严惩劫持流量、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知识] 时间:2024-04-29 09:48: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37次

原标题:网络不是网络外之违法法外之地!四川法院将严惩劫持流量、不法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3月17日讯(记者 何佳欣)“四川法院在审理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地川单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坚持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将严引领作用,加强对新领域、惩劫持流新业态的量刷司法保护。”3月17日,信等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网络外之违法会上,不法发布了《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9-2021)》。地川单炒

四川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表示,法院近年来,将严涉及互联网领域的惩劫持流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涌现。该类纠纷,量刷既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也有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他人域名、网页等标识刻意攀附其他经营者商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竞争对手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强制跳转等方式劫持他人网络流量,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影响网络平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恶意利用网络平台投诉机制诋毁他人商誉等。

杨丽谈道,四川法院在审理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一方面,强化自由、公平、有序竞争的司法导向,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健康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严厉打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涉及互联网的仿冒、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民事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市场主体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不仅扰乱了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法院坚持重拳出击,严惩混淆市场、屏蔽封锁、劫持流量、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让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付出沉重代价。

另一方面,四川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加强对新领域、新业态的司法保护。对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坚持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为指引,慎重对待、审慎处理。综合考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否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及损害的程度,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因过度干预市场竞争阻碍创新。

附:

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环龙公司生产的“斑布BABO”品牌纸巾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武则天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环龙公司的产品理念、企业介绍、宣传文稿、图片等直接或改头换面用于自己产品的推广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提高其在市场经营中的竞争优势,变相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商业利益,主观恶意明显,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武则天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本案明确了市场竞争规则,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警示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创建自身品牌和创新广告宣传内容来吸引消费者,而不应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利润。

二、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坤升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康某、童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康某与童某某原是精控阀门公司的员工,两人在任职期间共同设立了坤升油气公司,并使用其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谋取不当利益。法院判决康某、童某某、坤升油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精控阀门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精控阀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2万余元。本案判决明确了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区分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与一般客户信息的边界,也为企业防范在职或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三、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塔牌电缆绕组线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金制线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塔牌公司是由“塔牌”商标权利人的控股子公司设立。成都三电电缆有限公司在后受让取得“塔牌”商标,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金杯塔牌公司。因四川塔牌公司在经营场所、产品包装和网站宣传上使用“塔牌”标识,金杯塔牌公司诉至法院,四川塔牌公司遂提起反诉。法院判决四川塔牌公司停止侵权、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赔偿金杯塔牌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42143元;金杯塔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四川塔牌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范围,为因历史原因导致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提供了处理路径。

四、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金蝶软件公司是“金蝶”、“金蝶妙想”等商标的权利人,成都财智公司原是金蝶软件的代理商,代理关系结束后注册“金蝶妙想”商标,并对金蝶软件公司申请注册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行政程序。法院认为成都财智公司在与金蝶软件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且具备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不当取得“金蝶妙想”相关商标并以此对金蝶软件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是商标权利滥用行为,故判决成都财智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余万元。本案明确了“商标权滥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梳理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的适用路径。

五、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优酷公司是“优酷网”的运营者,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点才公司所有的网址,为用户提供视频搜索,使用户在无须登陆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网站中所有视频节目。法院认为,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两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本案对干扰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厘清,对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有积极意义。

六、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大众点评”是上海汉涛公司运营的商户服务点评软件。四川金口碑公司运营“捧场客”软件,利用“捧场红包”诱导消费者虚假点评。法院判决四川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汉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1500元。本案是四川省第一例因“刷单炒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本案的裁判对于规范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秩序,引导网络生态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七、自贡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自贡康立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自贡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前身对外简称“自贡康立”或者“康立医院”,在当地有较高的知名度。自贡康立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设立在自贡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原址,并对外自称“自贡康立”。法院认为,自贡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对其原企业名称及简称,不再享有专用权,但自贡康立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依傍“自贡康立”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自贡康立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赔偿自贡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消除影响。本案厘清了企业名称权的权利范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引人误解的混淆行为进行了界定,对于同类案件有指导作用。

八、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与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鸿发装饰材料经贸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巢集团公司的“美巢”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江苏美巢公司将“美巢”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从域名、网站设计及排布、产品名称、宣传用语等多个方面模仿美巢集团公司。法院认为本案虽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但江苏美巢公司的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广泛,故确定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0万元作为赔偿金额,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本案的裁判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也对在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下如何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惩戒,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九、于某某与兰某、张某某等商业诋毁纠纷案。于某某与兰某同为淘宝网销售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张某某受兰某委托,向淘宝平台提交伪造的商标注册证,投诉于某某售假,导致淘宝平台对于某某的网店作出删除商品、扣除2分的处罚措施。法院认定兰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判决二人赔偿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余元。本案的处理对于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平台内经营者的信心起到了示范作用。

十、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斯塔夫国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原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在对欣恒上品成都第三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商品标签中将实际产地为中国南京的服装标示产地为“中国上海”。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98000元。法院认为,涉案服装为进口服装,无论标注产地为中国上海,还是中国南京,均不影响其原产国在中国境内的属性,标牌产地信息不符的事实尚不足以达到认定该营业部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程度,故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的审理,为如何确定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标准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的发布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新闻多一点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解释》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据了解,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审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制裁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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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欣)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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