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酒后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承诺支付余款未兑现被起诉

[百科] 时间:2024-04-30 05:30: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61次

原标题:海口一男子酒后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承诺支付余款未兑现被起诉

新海南客户端、海口后无南海网、男酒诺支南国都市报9月13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口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证驾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人死情况下,将车辆开进鱼塘里,亡承导致车上一名乘客死亡。付余事后,兑现该男子和妻子与死者父母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被起然而,海口后无承诺在协议之日一年内向死者父母支付的男酒诺支5万元余款,却没有兑现。证驾

经审理查明,人死2018年4月9日4时30分许,亡承被告吴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小轿车搭载周某乙、付余杨某沿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灵山镇大林村村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兑现行至大林村村口下坡转弯路段,由于吴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该车向右偏行碰撞路外的木瓜树后开进鱼塘里,造成周某乙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没有向警方报案,而是弃车离开现场,2018年4月13日,吴某向警方投案。2018年4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乙无责任。据悉,小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梁某,被告吴某与被告梁某系夫妻关系。

2018年7月17日,吴某、梁某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周某、陈某(两人是周某乙的父母)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一次性先支付人民币3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于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甲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之日一年内向乙方支付余款5万元,若甲方未按约支付,则乙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方在获得甲方本次事故的30万元赔偿款后,应当向乙方出具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谅解书。同日,周某、陈某给被告吴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周某、陈某因两位被告逾期未付清款项,遂诉至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周某乙无责任。该认定书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认定准确,应予采信。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为处理该纠纷,双方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视为双方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吴某、梁某应按照《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0元。现被告逾期未支付该赔偿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5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梁某提出之前周某、陈某同意在被告吴某出狱后一年内才支付5万元赔偿款,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对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周某、陈某人民币50000元。(王天宇)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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