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意见

[时尚] 时间:2024-04-30 09:39:0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86次
8月15日记者获悉,陕西省非省发改委已制定《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营利育收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性民如果您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办教可采取以下联系方式:传真029-63913621;邮箱[email protected]。费管法征

意见稿拟定,理办民办学校可以向接受教育的陕西省非学生(幼儿)收取学费(保教费),可向自愿在校住宿的营利育收意学生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性民可以收取除课后服务费外相应的办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费管法征服务,可收取相应的理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并遵循“学生自愿、陕西省非据实收取、营利育收意及时结算、性民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应在收费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合并收取。

学前教育: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代收费包括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确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高校,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中小学、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生休学、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给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办理退(转)学及退费手续,并应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张维)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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