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立明确军人的法明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得任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何方毁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式诋损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人荣贬损军人的国立荣誉,侮辱、法明诽谤军人的得任名誉,不得故意毁损、何方毁贬玷污军人的式诋损军荣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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