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新规,明确禁止车位只售不租等行为

[时尚] 时间:2024-04-29 02:10:0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83次

原标题:黄石市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新规,黄石明确禁止车位只售不租等行为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阮琼 通讯员柯铭锟)6月7日,市发售黄石市发改委、布物黄石市住建局正式印发《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业服明确了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铁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收位物业服务、车位(库)、费新装修等收费和管理具体标准和要求。规明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星级)定价

《办法》指出,确禁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止车租合理、黄石公开、市发售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布物原则。 黄石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星级)定价。业服

具体为:一星级为0.4元/月·平方米,收位电梯房为0.8元/月·平方米;二星级0.7元/月·平方米,费新电梯房1.2元/月·平方米;三星级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3元/月·平方米;四星级0.9—1.15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4—1.65元/月·平方米。

未达到对应星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标准的,收费标准相应下浮;核定收费标准综合考量物业服务主体的企业星级、服务星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所服务小区的规模、环境、设施设备标准,业主承受能力、周边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后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办法》表示,符合条件的小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后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调整办法等内容进行约定。住宅小区也可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针对达到召开业主大会条件,但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继续沿用市发改部门批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办法》还鼓励各城区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模式,在老旧小区、还建小区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车位(库)应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办法》还就车位(库)的收费和管理做了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位(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车位(库)在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可对外出租,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不得只售不租或与商品房捆绑租售等,不得只长租不短租,租赁时间以月、季、年为单位。业主购买车位(库)后只需要交纳车位服务费,业主租赁车位须交纳停车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及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车位(库),不得将车位(库)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设置的车位(库)不可销售,业主租赁车位须交纳停车费。

公共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取劳务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期物业服务小区,代收费用实行所在社区、代收主体、银行共同监管,按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使用。

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接受业主监督。

《办法》称,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已经接受委托代收的费用,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绑定电梯卡、门禁卡等限制业主出行,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限制业主使用电梯等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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