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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理财产品拟禁止相互融资

[探索] 时间:2024-05-06 17:09:5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71次

    记者  程婕

      昨日,司理中国银保监会就《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财产

  流动性风险是品拟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禁止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相互风险。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融资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司理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财产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品拟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禁止显性或隐性担保,相互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融资除外。

  在对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方面,司理《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财产全流程。一是品拟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在对理财公司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方面,《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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