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百科] 时间:2024-04-30 02:14:4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9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0日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金融监管监管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总局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保险标准

    

      通知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公司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偿付2000亿元以下的金融监管监管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总局5000亿元以下的优化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保险标准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公司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

    

      通知优化资本计量标准,金融监管监管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总局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优化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

    

      通知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偿付能力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质效。

    

     

    

    责任编辑:张倍博

(责任编辑:休闲)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