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应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知识] 时间:2024-04-29 08:56: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80次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9月10日,金融监管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总局综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到,优化风险因子,保险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公司

  《通知》表示,应披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露近率和率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年平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投资投资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收益收益,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金融监管均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总局综合风险因子为0.4。保险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应披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露近率和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认定范围另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

  《通知》还提到,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责任编辑: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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