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秦光蔚:完善《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

[焦点] 时间:2024-05-01 17:38: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96次

  中国小康网北京3月7日电(《小康》杂志、全国秦光小康全媒体记者 张志 实习生 渠立苇 )土地管理法不仅是代表地管对土地财产制度的管控,更是蔚完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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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秦光蔚表示,善土作为我国土地制度中的理法基本法,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历经四次修正(订),条款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全国秦光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代表地管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向前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蔚完但《土地管理法》与当前社会经济的善土发展不相适应,仍需修订完善。理法

  2017年5月23日,有关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条款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秦光《征求意见稿》从健全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构建土地保护制度等四个方面对现行法中的36个条文作了修改,较好的解决了现行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较为全面的回应了社会各界的诉求。

  据秦光蔚调查指出,就构建土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方面,本次修改也存在未明确耕地保护的内涵,部分条款需与时俱进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秦光蔚强调《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议明确耕地保护的内涵。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命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严守耕地红线,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征求意见稿》全文20多次提及“保护”一词,总则提及保护耕地和保护土地资源各3次,第四章直接命名为“耕地保护”,但全文没有明确耕地保护的内涵。耕地保护是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有机统一整体。耕地数量是显性可见的,而耕地质量和耕地生态却是易忽视的。《征求意见稿》提及保护耕地质量4次和生态环境3次很难得。目前耕地保护的现状是重数量轻质量、重用地轻养地、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耕地环境污染形势不容乐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流于形式。总则中其他重要名词如全民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等都做了明确定义。由此,在总则或第四章适当位置增加耕地保护的内涵。

  二、第三十一条增加“建立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耕地质量建设长效投入机制,动态监测耕地质量状况”。

  耕地质量下降除占用高等级耕地用于开发,补充低等级耕地甚至未达到耕地标准的土地外,主要原因是耕地的利用和管理不合理。现有的耕地保护条款中明确了占补平衡,忽略了对后者的监督、管理和奖惩。“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建立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耕地质量建设长效投入机制,动态监测耕地质量状况,耕地质量等级情况由暗转明实现可查询可追溯。被承包或流转前明确告知地块的面积、等级等情况,告知土地使用者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告知到期后地方人民政府将进行等级评定,如耕地质量显著提高则给予奖励提高其信用等级,如下降则需根据下降多少缴纳相应的补偿费用并降低其信用等级,形成土地利用良性循环。补偿费用在地方人民政府和下轮土地使用者的共同监督下用于相应质量下降的耕地。此外,我国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正式实施、国务院国家土地总督察设立以及全国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成立为依法开展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和保障。

  三、《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三十六条需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结构性侧改革,一大批新兴乡村特色产业落地生根。西瓜、草莓、蓝莓等水果产业生产基地;莲藕、稻田养虾(鱼)等浅水种养业生产基地;苗圃、草坪、牧草等特色种植业生产基地。与“蔬菜生产基地”并立,应适当添加。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需要完善。林果业是个大概念,包括树林、园林、果木、花卉、苗木等,是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产业,一概禁止也不合理。禁止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也需要完善:一是禁止挖塘,挖多深不允许,是否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浅水种养等需要明确规定;二是鱼和鱼虾蟹类养殖的不是同一个概念,鱼虾蟹产业比重当前相差不多,用鱼代替养殖业不科学,应将“养鱼”改为“养殖”。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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