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管理办法明确,亦需验收三层及以上的湖南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出台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凡在湖南省建设的新规限额下居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建、民自改(扩)建、建房竣工原址重建工程的亦需验收验收活动,均适用该办法。湖南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出台乡镇人民政府、新规限额下居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属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在接到居民自建房的验收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相关验收等。符合的,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管理办法规定,居民自建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使用,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湖南将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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