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掷百万给“小三”送房送车 妻子能要回这些“赠与”吗?

[百科] 时间:2024-05-04 15:52:5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36次

  结婚多年的小三丈夫出轨了,还花费上百万元给出轨对象送车送房,豪掷还大方借钱给对方,百万原配正妻知道后怒不可遏,房送一纸诉状将丈夫的车妻出轨对象告上了公堂,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本金、小三借款、豪掷购车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37万余元。百万

  1980年6月17日,房送林红(化名)与张伟(化名)登记结婚,车妻但夫妻两人两地分居。小三后来,豪掷林红发现张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外异性丽丽(化名)购置房产、百万车等提供帮助,房送林红对此均不知情。车妻丽丽明知张伟有家庭,以不正当的理由侵吞林红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林红的财产权益,因此,林红向黄埔法院起诉要求丽丽返还购房本金、借款、购车款等夫妻共有财产共1374026元。

  近日,黄埔区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丽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第三人张伟为被告丽丽支付的购车款134588元、购房款1096973元、物业费12694.95元及现金40000元返还给原告林红。一审宣判后,原告林红、被告丽丽均未提起上诉。

  经办法官表示,张伟在与林红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丽丽进行感情交往,并在丽丽购车、购房时为其支出购车款134588元、购房款1296973元及房屋物业费12694.95元,林红、丽丽及张伟亦确认丽丽已向张伟返还购房款20万元,上述付款事实有刷卡消费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款项系林红和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伟支出该款项并非用于购买自身与林红共同使用的车辆及共同居住的房屋,且并未征得林红同意,林红对此均不知情。因张伟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对林红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林红主张丽丽返还购车款134588元、购房款1096973元及物业费12694.95元,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丽丽与张伟均确认张伟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丽丽2万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丽丽向张伟出具的借条载明:“2015年3月18日丽丽借款2万元正”,丽丽认为该借条载明的2万元借款与其2014年1月16日向张伟所借的2万元借款是同一笔款项,2015年3月18日没有再次向张伟借款,只是补写2014年1月16日所借2万元款项的借条,但对此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张伟为丽丽支出该4万元并未征得林红的同意,林红对此款项的支出不知情,且丽丽与张伟对该4万元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现林红主张丽丽返还款项,张伟表示同意,故林红要求丽丽返还该4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知多D: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发展婚外情向第三者赠与财物,另一方主张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若无反证,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该赠与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此认定出轨方的赠与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其与第三者共同侵犯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判令第三者向原配全部返还受赠的金钱或实物。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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