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海淀区人保局 要求认定工伤被法院驳回

[焦点] 时间:2024-04-28 21:08: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200次

原标题:男子起诉海淀区人保局 要求认定工伤被法院驳回

从北京出差到外地工作时因脑出血住院42天,男起事后因对出差工作时突发疾病住院是诉海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有异议,陈先生(化姓)将北京海淀区人保局诉至法院,淀区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人保认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局求判决驳回陈先生的工伤诉请。

原告陈先生诉称,被法其按照公司安排前往外地出差。院驳到达后没有休息直接投入工作至深夜。男起隔天工作时因操作规范问题与当地员工发生争执情绪激动,诉海原告当即感到头痛欲裂没有了意识,淀区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四十余天。人保认定陈先生认为其受到的局求伤害与高强度加班加点的工作及工作中的激动情绪有关,被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工伤或依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突发疾病的被法规定视同工伤。

被告海淀区人保局辩称,依据医院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可以证实陈先生因脑出血住院治疗42天,属于突发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其不符合“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同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先生因工出差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突发疾病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指的受到伤害的情形,故陈先生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应当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另有规定。陈先生突发疾病现尚在康复治疗中,亦不符合上述关于视同工伤的条件。海淀区人保局对陈先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记者 戴幼卿 通讯员 张侨珊 黄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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