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伴】丈夫送“小三”359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休闲] 时间:2024-05-05 06:13:4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21次

原标题:【民法典相伴】丈夫送“小三”359万,小三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熊婧)丈夫私自将359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民法妻子要求返还无果,典相将丈夫及“小三”起诉至法院,伴丈法院判决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夫送应该全部返还。起诉求返

赵某(女)与匡某(男)于1986年登记结婚。小三2012年开始匡某与林某产生婚外情,民法并于2014年生育一名非婚生子。典相匡某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伴丈曾多次向林某转账。夫送根据赵某提供的起诉求返匡某银行流水显示,匡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将经营公司所得收益向林某转账赠与合计359万元。小三2016年起,民法赵某得知匡某与林某的典相婚外情关系后,要求林某返还赠与款项。因林某不同意返还,赵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匡某、林某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匡某向被告林某转账款项为被告匡某与原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匡某将夫妻共同财产359万元赠与婚外情对象被告林某,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林某因被告匡某赠与所得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被告林某应将赠与财产359万元全部返还。

【法官说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熊婧介绍,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赠与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匡某与被告林某建立婚外情关系,并私自将巨额财产赠与“小三”林某,损害了其配偶原告赵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及社会道德,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林某获得的赠与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全部返还。

我国的法律旗帜鲜明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已婚人士应当自省自律,杜绝婚外情关系。未婚人士也应当明白,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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