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车撞狗主人被狗拖倒致伤 30万损失谁买单

[百科] 时间:2024-04-29 18:05: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21次

  遛狗时与电动车骑行人发生事故,南通遛狗人受了伤,车撞该谁来买单?3月30日,狗主狗拖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人被这起健康权纠纷近日落下帷幕,伤万损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遛狗人看管不善是买单其跌倒受伤的主要原因,终审判定由其自担损失七成。南通

  遛狗遛出事,车撞谁担责?

  2018年6月的狗主狗拖一天,刘某晚上牵着两米长的人被狗链,在村中大道上遛狗。伤万损失此时,买单顾某骑着电动车从刘某后方驶来。南通双方交会时,车撞二人跌倒,狗主狗拖刘某受伤。因伤情较重,刘某当即被送医急救。

  同年7月,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通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事故成因无法确认,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为八级伤残。双方就事故成因分歧较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2万余元。

  庭审中,顾某辩称自己与狗撞击直接倒地,狗撞向他后又冲向另一边,将刘某拖倒,刘某跌倒在其后方,二人没有发生碰撞,刘某跌倒受伤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天色已晚的情况下,牵狗行走于开放道路上,应当考虑到该行为的危险性,但其未尽足够的看管义务,导致自身发生跌倒事故。顾某骑电动车速度较快,在发现刘某牵狗在前的情况下,未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法院酌定由刘某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顾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刘某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故判决顾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顾某、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牵绳遛狗不是免责金牌

  不文明遛狗引发的事故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遛狗人在开放大道上遛狗,对往来车辆及行人极具危险性,刘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未正确认识周围环境,仅因拴绳即疏于履行看管义务,疏忽大意致使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法院判决遛狗人自担损失七成,并无不当。

  本案也提醒广大“铲屎官”们,有牵引绳遛狗不是“免责金牌”,特定场合下,遛狗人应更加谨慎地履行看管义务。(许蓓蓓 韩丽霞 严君臣)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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