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两周年 这些典型案例你了解吗?

[百科] 时间:2024-04-29 22:01:2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09次

原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两周年 这些典型案例你了解吗?

新海南客户端、海南南海网记者 苏靓 王燕珍

6月10日,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实施两周年。贸易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港法海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颁布规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等制度,实施积极为法治化、两周例解国际化、年典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司法力量。型案

记者从海南省高院公布的海南典型案例中,选取4个涉及企业破产、自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贸易这些案例在执转破、港法破产申请和解、颁布简易审理、实施引导诚信诉讼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典型性和指导性。

案例一:纸箱使用“火山荔枝” 海南一企业起诉侵权被驳回

【案情介绍】

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下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先后注册取得“火山荔”、“火山荔枝”和“火山荔枝王”商标。

2022年5月,艳阳下公司对其在琦祥包装店铺购物过程及其有关手机微信软件上,好友朋友圈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随后,该公司以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祥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强公司)在纸质包装箱上使用“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及胶带上使用“精品火山荔枝”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庭审中,法院对艳阳下公司当庭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封存实物为不同型号的纸装箱和七卷胶带,纸装箱上分别印有“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字样,胶带上印有“精品火山荔枝”。

经查明,琦祥公司是涉案纸装箱和胶带的生产方和销售方,琦强公司是涉案纸装箱和胶带的销售方。琦祥公司2015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等。琦强公司2018年9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销售等。2019年3月,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取得名称为“海口火山荔枝HAIKOU VOLCANO LITCH”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火山荔枝”商标和“火山荔枝王”商标分别包含了“荔枝”和“荔枝王”,而“荔枝”系通用水果名称,“荔枝王”是荔枝的品种之一,艳阳下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荔枝”和“荔枝王”。

艳阳下公司商标分别于2019年7月、2022年2月核准取得,但在此之前,海口市政府为了保护海口火山环境地区种植的荔枝,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注册了名称为“海口火山荔枝HAIKOU VOLCANO LITCHI”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火山荔枝”已成为政府打造的热带特色农业品牌,海口本地相关公众提到“火山荔枝”就知道该荔枝来源于海口火山环境地区,“火山荔枝”四个字具有对荔枝来源、品种、特点进行描述的功能和意义,因此“火山荔枝”作为注册商标在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的显著性较弱。

同时,琦祥公司、琦强公司在纸装箱、胶带上使用“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意图是告知买受人其提供的纸装箱是用于承装来源于海口火山地区种植的荔枝或荔枝王品种,并非作为纸箱和胶带的品牌使用。艳阳下公司无证据证明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也无证据证明涉案纸装箱版面样式与艳阳下公司的纸装箱相同或类似,琦祥公司、琦强公司不存在借用艳阳下公司商标信誉的意图,琦祥公司、琦强公司对“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艳阳下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艳阳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此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他人正当使用的权利,明确了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域性商品通用名称,他人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从而引导诚信诉讼,是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

案例二: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亚特兰蒂斯” 海南三企业被判侵权

【案情介绍】

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纳公司)是“ATLANTIS”和“亚特兰蒂斯”注册商标持有人。自2008年,科纳公司开发运营的迪拜棕榈岛亚特兰蒂斯酒店以及“亚特兰蒂斯”“ATLANTIS”品牌,被国内报刊、新闻媒体、网站广泛宣传报道。三亚亚特兰蒂斯酒店于2012年开始建设并广泛宣传,于2018年4月正式营业,酒店运营方经科纳公司授权,对“亚特兰蒂斯”、“ATLANTIS”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该酒店先后获得多个奖项。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和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共同开发海口“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海口市规划局于2012年7月审核批准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兰蒂斯公司)于2013年11月成立,是“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中瑞公司是亚特兰蒂斯公司股东之一。因自2016年起,福达公司、中瑞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在“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营销宣传中大量使用“ATLANTIS”、“亚特兰蒂斯”等文字,科纳公司起诉称福达公司、中瑞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在未取得科纳公司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ATLANTIS”和“亚特兰蒂斯”,构成对科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科纳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核注册了“ATLANTIS”商标和“亚特兰蒂斯”商标。

从2008年起,科纳公司就开始对“亚特兰蒂斯”商标和“ATLANTIS”商标进行宣传,2012年起又因建设运营三亚亚特兰蒂斯酒店,进一步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中瑞公司、福达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亚特兰蒂斯花园”,并在宣传和销售中大量使用“亚特兰蒂斯”和“ATLANTIS”图标,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项目与科纳公司及其品牌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构成对科纳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亚特兰蒂斯公司系中瑞公司为“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的运营管理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投资及管理等,与科纳公司提供的经营服务基本相同,亚特兰蒂斯公司使用“亚特兰蒂斯”作为企业名称,并由福达公司、中瑞公司在日常经营及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及其开发的不动产项目与科纳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三家公司立即停止对科纳公司“亚特兰蒂斯”及“ATLANT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在所有商业宣传和活动中使用“亚特兰蒂斯”及“ATLANTIS”商标;亚特兰蒂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亚特兰蒂斯”字样;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赔偿科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

在此案中,明确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同时,宣传是商标的一种使用方式,将他人通过宣传获得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作为房地产项目名称,不具备在先使用权。

另外,将与他人已经具有显著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在日常的经营及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三:劳动者讨薪申请公司破产 法院简易审+和解化纠纷

【案情介绍】

海口樟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中科帅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住所地在海口市的小微企业。因劳动合同纠纷,被各自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决定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移送立案前,执行法院已依职权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裁判理由】

海口破产法庭收到相关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两宗案件材料后,发现两案被申请人的股权结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仅涉及申请人一宗执行案件,且执行阶段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查。

经审查,该两案的被申请人均处于经营状态,申请人均曾为被申请人的员工,债权性质为劳动报酬,数额不大,如能促成双方和解,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纠纷,海口破产法庭遂立足具体案情,拟定了通过“背对背”和“面对面”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的工作方案。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和现场调解,两案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院的见证下履行完毕,海口破产法庭遂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琼01破申3号、4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对海口樟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中科帅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

在该两宗“执转破”案件审查过程中,海口破产法庭开创了“简易审+和解”工作模式。

一方面,在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创新性地引入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机制,提高了审查效率。海口樟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8日。

另一方面,在涉及执行案件较少、执行标的较小的“执转破”案件审查过程中,海口破产法庭加大调解力度,成功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助力企业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四:企业“无产可破”案件 法院拨付管理人破产费用保障资金

【案情介绍】

海南猫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耳网络公司)是一家于2017年12月14日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图文设计制作等,登记状态为吊销。

猫耳网络公司因与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被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猫耳网络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因猫耳网络公司住所地在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执行法院遂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赣1102执5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为猫耳网络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裁判理由】

海南一中院经审查,猫耳网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琼96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猫耳网络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因猫耳网络公司企业资产体量不大、债权债务总体清晰,符合适用破产案件简易程序的条件,海南一中院决定对该案进行简易审理,并指定管理人,并将猫耳网络公司在执行阶段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直接采纳。

经核查,猫耳网络公司已全面停业,其名下现有资产仅为3个银行账户余额共计47.06元;债权金额为2712720.57元。经审查,海南一中院认为猫耳网络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遂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琼96破2号民事裁定,宣告猫耳网络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也是一宗通过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向“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本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正值全国疫情高发期,两名债权人及猫耳网络公司代理人均在外地,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增加感染机率,海南一中院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积极引导债权人通过更为灵活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同时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已经依职权获取的财产查控信息保障该案简易审理的实质效果。

此外,本案属于典型的“无产可破”案件,猫耳网络公司的现有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在案件办理期间,管理人先行垫付了破产费用。海南一中院根据法律法规,经严格审核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费用保障资金补偿申请及所附相关票据材料,并经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审批小组讨论决定,拨付管理人破产费用保障资金39766.69元,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出清的积极作用。(苏靓 王燕珍)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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